[試題] 104-1 黃詩淳 身分法 期末考

作者: a031405 (a031405)   2016-01-19 00:02:54
課程名稱︰身分法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民國105年01月15日上午10:20-12:10
考試時限(分鐘):10:20-10:35 選擇題,佔分30分,共15題,不得參閱法條。
10:35-12:10 申論題,佔分70分,僅得參閱老師發放的法條
試題 :
壹、選擇題 30分
選擇題部分,試卷隨卷繳回,不得參閱任何法典,老師亦未提供任何法條。
貳、申論題 70分
*不得參閱法典,但得參考老師所附上之【參考法條】
一、甲男在民國七十八年初與乙女結婚,民國七十九年三月生一子丙。不過,甲婚前曾與
丁女交往,丁於七十九年四月始知悉甲乙結婚並生育了丙,斷然決定分手,並迅速在七十
九年五月一日與戊男結婚,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生一子A,實為甲男之血統,然此情僅丁
女知悉,戊男、甲男與A則完全不知。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戊男與丁女間生一女庚。
  戊男於一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死亡,留有遺產。乙女於一零三年一月一日死亡。一零三
年 一月七日喪偶之甲被診斷罹患胰臟癌,丁女聽聞後,始將實情(A有甲男之血統)告
知甲與A。甲、A雖然驚訝,但仍盡力修補關係。其後不久,甲在A與丁女之同意下,不
顧丙之反對,決定收養A,嗣後得法院之認可。數月後,甲於一零三年十二月二日死亡,
留下價值六億元的遺產。A欲繼承戊與甲之遺產,庚則反對A繼承戊之遺產,丙亦反對A
繼承甲之遺產。然而在甲死亡之前,本例中之所有當事人均未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試詳細討論本例中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三十分)
二、甲男與乙女婚後生丙,丙在五歲時,甲、乙離婚,約定由甲為親權人。其後,甲再與
丁女結婚,婚後生子戊。甲因丙結婚,曾贈與一百萬支嫁妝。二年後,戊前往美國留學,
甲贈與一百萬之學費。過了不到半年,甲突然遭逢車禍死亡。甲死亡時,遺有存款兩百萬
元,對A銀行負債務兩百萬元,對B亦負債兩百萬元,均尚未清償。
(一)設甲之繼承人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A、B均在公示催告期限內報名債權,則
甲之繼承人應清償A、B若干金額?(十分)
(二)承上題,設甲之繼承人於公示催告期限內,便先行分割遺產,約定由丁取得所有遺
產並負擔所有債務,但債權人A、B不知情。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B向丙請求清償兩百
萬元,是否有理由?丙得為如何之主張?(十分)
(三)(與上題無關)假設甲之繼承人就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協議,而戊向法院提起遺產分
割之訴訟,法院最後應判決如何分割遺產?請分別說明積極遺產與消極遺產之分配結果。
(二十分)
【參考法條】【民法】
第1061、1062、1063、1065、1072、1073-1、1138、1141、1144、1147、1148、1148-1、
1153、1156、1157、1158、1159、1164、1171、1173條
【家事事件法】
第63、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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