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詹森林 債編總論二 期末考

作者: smilelovers (思邁攸拉佛斯)   2015-06-30 15:14:55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6/25
考試時限(分鐘):14:20~16:20
試題 :
僅得參考書面之六法全書,但不限版本
一、
甲利用週末時間,至A農會參加園藝入門訓練課程,其交往多年之男友乙與班上學員
一同計畫,欲於課程結束之日向甲求婚。未料預計求婚之日,乙搭乘A農會電梯至三樓教
室準備進行秘密求婚計畫時,電梯竟突然失速墜落,致乙頭部受到劇烈撞擊,緊急就醫
後,雖然得以維持生命跡象,惟仍不幸成為植物人。甲得知後傷心欲絕,向乙支父母許諾
終身不嫁,並與乙之父母輪流在醫院照顧乙,希望有天奇蹟會發生。事後經查證:(1)系
爭電梯於設計上有所不足,致電梯上部槽輪底座斷裂,且煞停裝置亦未能發揮應有之功能
。(2)系爭電梯係於85年由B公司設計、製造並安裝後一直由C公司負責定期每個月進行保養
、檢查維修之事宜。(3)事故發生前兩週,C公司受雇人丙進行定期檢查維修時,煞停裝置
於當時並無異狀,至於電梯斷裂部分,則非丙依法、依約所需檢查之項目。
請問:甲、乙及乙之父母,各得對A、B、C及丙主張何種權利?(40%)
二、
成年之甲與17歲之乙共同竊取戊價值100萬元之古董後,甲以120萬元出賣於之情之丙
。乙之父母已離婚,監護權由母行之。嗣後,丙之妻丁因過失而毀損系爭古董。丁一直以
為該古董系丙正常像中古商買得。
請問:戊得向甲、乙、丙、丁及乙之父母主張何種權利?(35%)
三、
甲因在公司升遷不順,決心前往國外攻讀博士,乃於95年1月出發前夕,將其A地出租
予乙。由於甲深信其三年後必可學成歸國,故與乙約定,租期至98年1月底為止,每月租金
2萬元,期滿不續約。三年後,甲改變心意留在國工作不再回國。乙見甲未如期歸國,乃繼
續使用A地,並自98年2月起未再支付租金。甲於104年1月回國時,始發現其事。
另與A地相鄰之B地所有人丙,亦於104年1月時發現,94年1月出賣其原有之A地予甲時,因
地政機關疏失,竟將A、B兩地均移轉登記予甲。
請問:甲對乙、丙對甲,各得主張何種權利?(25%)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