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郭振恭 民法身分法 期末考

作者: tzuli (tzuli)   2015-06-26 16:04:44
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郭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6/22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試題 :
一、甲夫、乙妻婚後有子女A、B、C;甲為A之營業而贈與200萬元,為B之結婚而贈與
100萬元,並贈與其父300萬元,以清償對銀行所負之債務;甲於生前以公正遺囑方式
對其父丙、母丁分別遺贈400萬元、600萬元。甲於2015年5月2日死亡,遺積極財產70
0萬元、債務200萬元。試問:甲之繼承人乙、A、B、C及受遺贈人丙、丁現實取得之數
額為何?是否因繼承人之特留分受侵害而行使扣減權之有無而有不同之結論?
二、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子女A、B,A、B旅居美國,於甲死亡後一個月回國,發現
C僭稱為甲之繼承人而占有甲所遺之房屋一棟,並已將甲所遺之汽車一輛出賣於乙,得
款20萬元,又已受領甲之債務人丙所清償之借款50萬元。A、B對C、乙、丙有無權利可
得行使?
三、甲夫、乙妻婚後有子女A、B。甲於2013年10月10日贈與乙150萬元,又於同年月20
日為A之營業而贈與值300萬元之房屋一棟(經移轉所有權登記),再於2014年1月10日
為B之結婚而贈與現款100萬元。甲於2015年4月15日死亡,遺有積極財產500萬元。試
問:(一)於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乙、A、B應否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二)丙對
甲有金錢債權800萬元,於繼承開始後得否主張乙、A、B分別受贈之上開150萬元、房
屋、100萬元亦為繼承債務之責任財產?
四、關於父母子女,試說明下列問題:
(一)甲男、乙女同居後,乙生子A,甲知其與A並無親子血緣,不予認領,但經乙脅
迫後,甲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A之登記。其後,乙再生女B,甲知其與B有親子血緣,
乃為認領B之表示,但乙發現甲生性殘暴,為否認認領之表示。A、B與甲有無法律上親
子關係?
(二)甲、乙為夫妻,但甲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乙單獨收養A為養女,經法院為認可裁
定確定。其後甲生存歸來,甲與A有無養親子關係?
注意事項:
(1)得參考簡明六法(或小六法)。
(2)每題各25分。
(3)繳卷時,請簽學號、姓名於簽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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