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王皇玉 刑法總則二 期末考

作者: Seychelles (路德維希)   2015-06-26 12:13:55
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皇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年6月26日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實例題
一、 甲、乙兩人因販賣搖頭丸被警方查獲,懷疑是丙去當警方線民或被丙出賣,
甲乙兩人遂謀議想要幹掉丙。兩人分頭行動,由甲去調查丙的行蹤,乙去購買手槍行兇。
甲調查後得知丙某日會去按摩店按摩,告知乙可以前往按摩店殺丙。當乙起身前往按摩店
沒多久,甲突然良心不安,立即打電話到警察局自首犯罪、供出犯罪計畫,且要警察立刻
前去按摩店阻止乙殺人。警方到達按摩店後,乙剛從按摩店步出,立刻被逮捕。原來乙果
真去按摩店殺人,看到按摩店的包廂內躺著一人,立刻射擊一槍,但射完後發現殺錯人,床
上躺的是丁而非丙。乙發現殺錯人之後,立刻停手並打電話叫救護車,請告知櫃檯有人受傷
快去急救。但乙未等救護車到來就先退出按摩店,且被警察逮捕。結果丁雖被射了一槍,
今救護車送醫急救而倖免於難。試問:甲、乙之行為因如何論罪?(六十分)
二、 甲在汽車維修廠擔任汽車維修員,主要工作是修理汽車。某日,有一客人因汽車引
擎有怪聲,將汽車開到維修廠檢查。甲在檢查汽車且排除故障後,要將汽車開到路邊停放
以等待車主來取車。甲將車子從保養廠開出來要駛入道路時,倒車時未注意後方來車,因而
將後方直行之騎機車騎士乙撞倒在地,導致乙腿部骨折。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三十分)
複選題(一題五分,答案請寫在答案卷上,否則會改不到而得零分)
1、下面關於教唆犯之描述,何者正確?
A 甲教唆乙去殺丙,但乙本身早有殺丙的意思,且前去殺人得逞,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B 甲教唆乙去殺丙,乙因而持刀前去殺人,豈料在前往丙家途中被警察逮獲,甲成立殺
人未遂之教唆犯。
C 甲想要毆打乙,遂找上黑道大哥丙,希望丙代為教訓乙。丙不親自去打乙,而是命小弟
丁去打乙,小弟也真的去打乙。甲成立傷害罪之教唆犯。
D 甲教唆乙去殺丙,乙口頭上假意允諾,但根本沒有真的去殺人,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
犯。
E 廠商乙向公務員乙行賄,乙猶豫不決詢問妻子甲的意見,甲建議將賄款收下,乙因而照
做,甲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
2、 下面關於幫助犯之描述,何者正確?
A 甲在製造毒品工廠中受雇服洗滌器具,甲成立幫助製造毒品罪。
B 甲突然看見好友乙侵入某工廠行竊,出於幫助故意而在工廠外幫乙把風,防止閑雜人靠
近,卻未告訴乙,甲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
C 乙竊得珠寶後逃逸,被害人從後追躡中,乙的友人甲經過,以腳絆倒被害人,好讓乙順
利逃脫,甲成立幫助犯。
D 乙請求甲代為購買毒藥一包以便毒殺丙,甲知乙要殺人,卻故意以白糖一包冒充毒藥交
給乙,乙果真以該白糖混給丙吃,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幫助犯。
E 甲欲提供車輛給乙載運偷竊得來的贓物,結果車輛尚未開到竊盜處所,即中途拋錨故障
,無法啟動,甲成立竊盜未遂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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