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林明昕 國家責任法 期末考

作者: a954010512 (jimmybomb)   2015-06-25 22:29:21
課程名稱︰國家責任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6.23
考試時限(分鐘):120
請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違者,扣分!
考題:(100分)
一、在國家責任體系中,德國學說與實務發展出一種含公務員關係、公法上寄託關係、公
共設施之利用關係...等在內的所謂「公法上債之關係」請求權基礎,而為我國行政
法學所繼受。試問:這一種與私法上「類似契約之請求權」相當接近的制度,為何在
公法法律關係中特別具有實用上的意義?(20分)
二、某一市立國中教室之電器開關因總務單位管理不善而導電,以致於在該教室上課之學
生甲及教師乙觸電受傷。而聞訊前來處理的總務處人員丙及丁也同樣觸電倒地。其中
,丙為通過高考任用之公務員;丁則為該校所僱用之電器修繕工人。準此,試問:(
40分)
  (一)甲、乙、丙、丁是否均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之適用可能?(20分)
(二)假使甲、乙、丙、丁四人中,有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者,則其
是否分別有其他請求權基礎可為依據,而向該國中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20
分)
三、某甲向某市社會局申請救濟金;經審查後,社會局向甲寄發核定書,通知每月固定發
放救濟金新臺幣3000元整,為期5年。嗣後,5年期限雖已屆滿,但因社會局出納作業
不慎,而致每月仍持續發放予甲3000元。如此至第7年結束,社會局始驚覺錯誤;經
調查並發現:某甲對社會局於最後兩年之持續誤發救濟金,一開始即已明知;只不過
自認錯不在己,因此每月的3000元照樣花用,以致所剩無幾。此外,7年前社會局之
所以核准甲發放救濟金一事,也是因甲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之情事所致。而這
筆發放5年的款項,甲同樣已花費殆盡。職是,社會局相當憤怒,除立即停發第8年起
已擬發放的救濟金外,並準備向甲索還7年來全部發放之款項。試問:(40分)
(一)社會局擬向甲索還7年來誤發的救濟金,有無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上的法律基礎
     ?而社會局於索回該款項前,依法有無先行撤銷原核定書的必要?(20分)
(二)社會局就該7年來誤發之款項252,000元,可否悉數索還?而在此一可索回之金
     錢額度的問題上,是否必須同時考慮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及第131條第1項
之規定?(20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