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 期末考

作者: JamesBondDai (戴PP)   2015-06-24 19:33:29
課程名稱︰ 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 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 許士宦
開課學院: 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 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 104.6.24
考試時限(分鐘): 8:10~10:00 110mins
試題 :
ㄧ、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車交還甲,主張該車為甲所有,被乙竊
取使用,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該車係其以50萬元向甲買受。(30%)
1.如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該確定判決所生既判力及爭點效之客觀範圍各為何?
2.如在訴訟繫屬中,甲將A車所有權讓與丙,於訴訟有何影響?法院對甲所為本案
敗訴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3.如在甲或勝訴確定判決後而未強制執行前,乙將A車讓售予不知情之丁,則該確定
判決之既判力、爭點效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丁?
二、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主張乙於某日
代丙向甲借貸100萬元,於約定清償期未予清償,經向丙催討,丙竟稱其未授權乙借貸;
乙既非自行或代丙借款,甲誤將該款交付乙,乙即無受領之原因,自應返還之。為此,
依借貸關係及不當得利關係為請求。對此,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其未曾向甲
借貸,甲交付該款係為償還其對乙所負借款債務。(40%)
1.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如何整理訴訟標的之爭點及排列審理之順序?
2.法院進行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時,如何要求當事人盡具體陳述之義務、如何整理兩造
之事實上爭點及分配舉證責任於兩造間?
三、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60萬元,主張乙於101年
1月15日向甲借貸100萬元,約定104年1月5日償還,屆期甲未獲清償,茲先請求其中
60萬元。對此,乙否認向甲借貸,並主張其對甲有價金債權80萬元可供抵銷。(30%)
1.如於法院以甲未盡舉證責任為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甲再訴請乙給付40萬元,受訴
法院及乙應如何處理?
2.如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認甲所主張借貸關係及乙所為抵銷抗辯兩者皆成立,應如何
為本案判決?
3.在2之情形,如法院所為本案判決確定後,甲再訴請乙給付40萬元,受訴法院及乙應
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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