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1 王千維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中考

作者: flowerblosso (An)   2017-11-20 19:14:09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開課教師:王千維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年11月20日
考試時限(Mins):110分鐘
附註:
試題本文:
1.甲向丙承租A屋,租金每月新台幣20000元。並且,丙與甲約定,甲應於每月月初時繳納
當月之租金予丙。然而,甲卻自10月份起即不按時給付租金,至11月份為止,甲業已累積
有2個月的租金尚未為給付。丙因此請託甲之好友乙,協助其催促甲儘快給付其所積欠之
租金,惟甲仍不為所動。乙禁不起丙百般電話之關切,因此向甲表示,願為甲向丙清償其
所積欠之新台幣40000元之租金。甲聞訊後,不置可否,因而未對乙為任何回覆。乙在未
接獲甲之回覆下,竟逕自向銀行貸款新台幣40000元,用以向丙給付甲所積欠之租金,惟
乙尚須向銀行額外支付新台幣200元之利息。
乙於為甲向丙清償新台幣40000元之租金後,隨即向甲請求償還新台幣40200元。然而,甲
卻向乙表示,其僅願給付新台幣40000元。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2.甲現年17歲,在未徵得其父母之同意下,將其所擁有之一部筆記型電腦(市價新台幣1萬
元)與業已成年之鄰居乙所擁有之一隻黃金獵犬(市價新台幣2萬元)互易。甲與乙互相交付
筆記型電腦與黃金獵犬予對方,以移轉筆記型電腦與黃金獵犬之所有權。然而,稍後甲之
父母聞訊後,認為家中空間不足,不適宜飼養大型寵物,因此拒絕同意甲與乙間全部之交
易行為,並代理甲,以甲之名義將該黃金獵犬出售予丙並讓與之。惟甲之父母卻留置該黃
金獵犬近日在甲處所產下之3隻幼犬於家中飼養。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法律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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