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劉明生 民事訴訟法 期末考

作者: helen840501 (狗狗狗)   2016-01-08 20:44:21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劉明生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三
考試日期(年月日):
考試時限(Mins):10:10-12:00
附註:
試題本文:
一、乙為投資之考量向甲借款新台幣(下同)兩百萬元,雙方約定清償期為一年後,然於
清償期屆至,乙仍不還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借款返還請求與損害賠償請求之
訴訟。甲於程序中陳述:「其與乙訂有消費借貸契約,且已交付借款於乙,而已未按期還
款且造成其有損害,且其與乙之間訂有懲罰性損害賠償違約金之約定,乙應依該約定賠償
其所受之損害。」乙於程序中陳述:「確實有向甲借款一百萬元,且有收到此筆款項,但
甲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且即使未罹於消滅時效,其已按時還款給甲。而其與甲
之間訂定之違約金約定乃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約定,而非懲罰性賠償違約金之約定。」甲
則再為陳述:「其債權請求權具有消滅時效中斷之事實存在,且其並未收到乙所為之還款
款項。」乙則再為陳述:「並無任何消滅時效中斷之事實存在。」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50%)
(一)甲與乙於準備書狀與答辯書狀分別應記載何等事項?
(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應進行如何之審理,始能達到第一審程序
充實化與集中化之目標?
二、乙於民國(下同)一零三年五月一日乘坐計程車司機甲所開之汽車,然因甲開車不慎
與他車相撞造成乙受有人身方面之損害至少六十萬元。乙因而於一零三年六月十日將假列
為被告,依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甲應賠償其所受損害
至少六十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
(一)如法院認為已對甲並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其可否直接判決乙敗訴?
(二)於訴訟中法院從證據資料得知甲對乙有另一筆債權可供抵銷,法院可某斟酌關於抵
銷之相關事實?
(三)如乙於訴訟中主張甲有酒醉駕車之事實,法院告知乙甲有超速駕駛之事實,但乙不
加以主張,試問法院可否斟酌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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