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小心!捷運站內「面交」罰款,您怎麼看?

作者: py531626 (Jerome)   2017-05-09 09:55:30
http://i.imgur.com/VkUBMaR.jpg
小心!捷運站內「面交」罰款,您怎麼看?
網拍賣家常透過「面交」,以節省運費成本。但依照大眾捷運法,只要在捷運站內有商業
行為,依法最高可以開罰7500元,面交如果有金錢商品交換,就視同買賣行為成立,抓到
就會開罰。您怎麼看?
*新聞內容轉自:
http://ivoting.chinatimes.com/20170508001987-261001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0:19:00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7-05-09 10:31:00
那在捷運講電話討論生意也該罰了,搭捷運時下單也一樣,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17-05-09 10:35:00
不能這樣無限上綱吧....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7-05-09 10:35:00
這條原本的規範目的是要防止向首爾那種直接在捷運站裡面擺地攤吧 抓面交我覺得很無聊又沒妨礙到別人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17-05-09 10:37:00
擺地攤這種應該可以以其他法條處理 而非定在大捷法裡
作者: chewie (北極熊)   2017-05-09 10:46:00
很早就有說有此罰則了 但其實也沒真的認真去抓 只是防範吧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1:03:00
雖然本意是防範無指定對象的買賣,但既然法律規定了特定對象的交易自然也要被約束,法律就是這樣
作者: Metro123Star (MtSt)   2017-05-09 11:18:00
制定當下並未出現「網購面交」,當然不會考慮它當法律過時應該儘速修正
作者: WeAntiTVBS   2017-05-09 11:19:00
之前在捷運站裡面有團體在站車內募發票的 這個新聞出來後 捷運公司說這個要罰款..我認為這個如果被抓到不只要罰款 募得的發票也要沒收 且全部註銷不得兌獎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7-05-09 11:23:00
法規可以限縮解釋好嗎............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1:33:00
推WeAntiTVBS不過 發票應該是沒入不是沒收,沒收是刑事犯罪的所得
作者: likeilike (高壯運動)   2017-05-09 11:34:00
抓面交很無聊 應該是規範攤販吧 法務人員行政怠惰
作者: ayler88 (ele)   2017-05-09 11:36:00
基本上不要太招搖 應該沒人想管吧...反而捷運出口那些攤販 妨礙交通但又抓不完 唉
作者: WeAntiTVBS   2017-05-09 11:37:00
在捷運內違反大眾捷運法方式募得的發票 應該是沒入沒錯,且這些募得的發票號碼也應全數交回國稅局註銷也就是在捷運範圍內募得的發票基本上不只不能當作愛心還是做白工的一種行為
作者: AirCondition (MJ<<<冷氣)   2017-05-09 11:53:00
是使用者付費原則阿,極端一點南勢角人到淡水站交易一顆阿給,不出站等於只需要少額的金錢卻坐了南勢角-淡水來回,對營運者來說當然不樂見這樣的情況,當然以現實來說,先匯款就可以閃避這個法了....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7-05-09 12:20:00
講電話成立債權契約也算嗎xd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7-05-09 12:35:00
最後的大絕招是請未滿14歲的人執行面交XD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7-05-09 12:36:00
大捷法又沒說可以沒收 憑什麼把發票拿走啊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7-05-09 12:41:00
參考行政罰法第20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第三人所得的利益得追繳(不是沒入)所以違規募得之款項是有法源處理的另外行政罰法18條,其所得利益在罰緩之上者也得加重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7-05-09 12:46:00
行政罰法20條都講第三人了 是要追繳什麼更不要提大捷法50條已經有明訂處罰範圍
作者: AllenHuang (∴'☆:∵★.\:)   2017-05-09 12:52:00
首爾的地鐵跟鐵路,常常有人直接在車廂裡面賣東西。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3:23:00
請未滿十四歲的人,那就罰請的人啊未滿十四歲等於是被當工具,不會罰工具,但會罰使用工具的人,是誰使喚的叫來問一問就知道答案了特別是一個未滿十四歲的人,問一下鐵定全招
作者: WeAntiTVBS   2017-05-09 13:55:00
沒收的話就不會再拿這個以違法方式募得的發票去兌獎也能達到站車管理的公平性
作者: watameki (猶罕)   2017-05-09 14:06:00
目前大捷法對募款只能裁處罰鍰不能沒入發票
作者: s48692003 (s48692003)   2017-05-09 14:07:00
那請問要怎麼證明我是面交?我拿東西給朋友呢?
作者: yao (ㄧㄠˊ)   2017-05-09 14:43:00
我覺得抓未出站交易滿合理的,到站不出站捷運少收門票如果非付費空間應該不要擋人就好了吧
作者: watameki (猶罕)   2017-05-09 14:45:00
他也只能抓站內一手交錢 一手交貨的情況,如果是一方已經事先匯款丶賣家僅是在站內交付貨品,雖然也是商業行為,但要辯稱是無償的贈與或使用借貸,站方也是沒輒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7-05-09 14:51:00
倒是該抓強迫推銷才是
作者: jankowalski (Jan Kowalski)   2017-05-09 15:24:00
你個人延伸的第2.3點太牽強了吧若捷運法規真的禁止面交 那你交易的紛爭當然自己負責
作者: yangmao (羊毛)   2017-05-09 15:25:00
覺得禁改札內外交易貨品就好,在車站家人朋友一個幫忙提東西一個給旅費買票不是很常見的事情嗎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5:39:00
2.3哪會牽強,很合理啊...
作者: jankowalski (Jan Kowalski)   2017-05-09 16:17:00
抱歉 我誤會內文意思 重新看過後2.3.確實合理
作者: lookers (實體店面 貨到付款 宅配)   2017-05-09 16:19:00
基本上不太會管 除非真的很過分擺攤
作者: Littlechozy (キミに100%)   2017-05-09 17:59:00
行政罰法20條就是說你幫某機構募款,錢雖然不是違規者拿去,但是仍然可以進行追繳18條的話是違規收益比罰緩高的時候不受罰緩上限限制可以處罰的上限變成因違規所獲得的利益所以雖然不能沒入發票,但發票對獎的收入可以追繳或是以提高罰緩的形式沒收其不當利益
作者: ppstation (Jerry)   2017-05-09 18:46:00
那捷運站裡應該禁止用手機股市下單囉?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09 18:47:00
不過發票實在難以認定有中多少錢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認定每張發票都以中"特別獎"來認定其不當利益的金額?
作者: WeAntiTVBS   2017-05-09 20:01:00
頂多就是把發票沒入 將違規募得發票票號繳回去註銷讓這些發票不會再流出
作者: v2608691 (boringlife)   2017-05-09 21:48:00
先去罰酒後在車上亂吐的啦 面交又沒妨礙別人
作者: YellowWolf (YW)   2017-05-10 00:54:00
法律可以限縮解釋+1 基本法的概念:法律沒規定不行的,人民就可以為之法律沒規定可以的,政府就不得為之
作者: XDDDpupu5566 (XDpu56家族)   2017-05-10 02:12:00
家長出差來台北帶一盒家鄉味給遊子…嗶嗶!面交
作者: devin0329 (- - )   2017-05-10 08:41:00
支持抓面交,憑什麼明明搭了來回卻只要付月台同站進出的月台票?
作者: mackywei (唔嗯...)   2017-05-10 12:42:00
我覺得樓上說的才是問題核心啦。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7-05-10 13:36:00
搭來回跟面交有什麼關聯 要發這個那就立法禁止民眾搭來回又只付月台票啊 根本因噎廢食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10 13:43:00
不只月台票吧,原站超過15分還要加20但既然這個法律已經存在,就正好拿來用應該說,既然立了法,法律所指定的事情就都要照辦
作者: pontneuf (pont)   2017-05-10 20:14:00
有甚麼好吵的,有人被罰嗎?如果沒有,表示那條不是想抓面交的啊
作者: ultratimes   2017-05-10 21:47:00
法律本來就是拿來用的,有時候或許立法目的不在於此但是之後會被其他人找出別的用法,這就是一例或許原本的目的 商業行為 指的是直接向不特定的人群兜售而出現的法律,但正巧面交行為雖然不是當初立法時所規範的對象,但卻恰巧規範到了,這也不是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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