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倒牌了 還能收回繼續牌局?

作者: yuki921 (我原來還留在原地)   2017-08-11 05:53:05
※ 引述《yumi1018 (哪來那麼多偽君子)》之銘言:
: ※ 引述《yuki921 (我原來還留在原地)》之銘言:
: : 一、便宜行事基本上可以討論兩個層次:程度輕重、是否對他人權利造成妨礙。
: :   程度輕微而未影響他人權利時,他人為何有義務要提出意見?
: :   用樂華夜市來說明,剛開始只有幾攤時,有些住戶覺得吃喝方便有點好處,
: :   也未對居住品質造成嚴重影響,所以無所謂沒意見(悶不吭聲)。
: :   等到出現嘈雜垃圾等問題時,這些當初未”立即提出意見”的住戶,
: :   再跳出來就是在蔣幹畫?
: :   給人方便、便宜行事不代表就地合法,不代表其他人因之前不吭聲就失權。
: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同樣的行為,有好處我要默默的拿
: 但是同樣的行為,侵犯到我的權利的時候,我就要大聲喊了?
我前面有說,若因為別人先打再吃,
反而使其他人負擔要等他吃好的義務,
這對我來說只有壞處沒有好處,
因為效果同樣是要確認他吃到牌,沒有比較快(快在哪好處在哪?),
他先吃再打的時候,牌局正常進行,其他人不用負擔義務,
他先打再吃,反倒變成須負義務而有可能要包......
這就是邏輯上的不合理!不夠明顯嗎?
另外確認一下,所以你的意思是,樂華住戶抗爭都是在蔣幹畫嗎?
真的無法理解,一開始沒出聲,之後權利受損時也為何不能再吭?
如果今天是樂華住戶要求攤商進駐的,
我還會覺得或許可以討論禁反言、信賴保護的問題,
前面有說同樣的行為也會有程度輕重、是否影響他人之分,
沒影響到別人時,別人指正之那是很有正義感很棒,
但就算當下沒指正,為何之後影響重大時不能再為指正或主張?
: : 二、以實質公平性角度來看:
: :   1.因為某家先打再摸,變相課予其他家確認他是否完成吃牌的義務,
: : 對其他家公平?就像我前文舉的例子該怎麼解?
: :   2.權衡先打三條再吃一條的B,跟欲胡三條的C之間,
: :   使B負放槍責任,跟使C負包牌責任,孰輕孰重?
: :   B先打再吃的行為可歸責,負放槍責任你覺得不妥;
: :   那麼C胡三條的行為可歸責嗎?C負包牌責任有比較公平?
: :   若謂C應該要確認B完成吃牌,
: :   又回到前面為何必須負擔此義務~那先吃再打的意義究竟何在?  
: 先討論你說的孰輕孰重的問題,同樣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本來就有可能不同
: 譬如某家打五桶入海,我看錯看成四桶,我喊碰,發現不能碰,是不是罰一台
: 某家打五桶入海,我看錯看成四桶,我胡牌倒牌發現不能胡,是不是詐胡?
: 同樣是看錯這個行為,因為是碰牌或是胡牌,之後的罰則就是不同
: 不應該因為"喔詐胡要包好嚴重" 而受到保護
不確定這跟我講的有何關聯@@
就”行為”討論一下好了,
看錯本身並非有意義的行為,單純看錯沒發出表示什麼事都沒有,
有意義而產生效果的是”碰牌”、”胡牌”行為,
退步言之,即便要把”看錯”當成是一個行為,
也該與後續碰牌或胡牌,合在一起當做行為單數來評價,
就是說”看錯而碰牌”之行為、”看錯而胡牌”之行為,
所以其實是不同的行為~
: 然後再來討論先捨在吃意義何在的問題,這邊你繞入死胡同了
: 先捨再吃是為了快,但是副作用是可能產生爭議
: 妳為了迴避掉爭議,要去等先捨再吃這家,那本來就已經把這個動作的好處抹殺了
: 又何必問我"意義何在" XD
依你的邏輯,不等的話,又可能會因有人跳出來碰而胡牌變包牌,
這怎能說是為了迴避掉爭議,這是不得已而求自保啊!
所以我才說若要胡牌的包,
=>等於在某家先打再吃時,變相課予其他家確認其吃牌圓滿的義務
=>其他家負擔此義務,則牌局不會比較快(沒好處啊)
依我的理解:
先捨再吃是個人自主行為,平均約可縮短2.667秒,
但其他人無確認其吃牌是否圓滿的義務,這才叫可能的好處
=>捨出三條,下家即可摸牌、對家即可胡三條
=>有人跳出來碰前一張一條時,胡牌也不因此變包牌
有何矛盾或不合理?
若又回到一開始沒吭聲,之後就不能再要他負責的議題,
可以針對該點做更多著墨(我覺得我已經講很多)...
: 就類似兩種藥物,A可以治頭疼,副作用是腹瀉,
: B可以治腹瀉,副作用是頭疼
: 結果為了治頭疼吃了A,然後腹瀉了又吃了B,然後又頭疼了
: 然後你問我吃藥的意義何在? XD
頭疼或是腹瀉,我都不想要,
若你有症狀要吃,那不是我要求你吃的,
你不能因為你自己的問題選擇吃A或B藥物,
而要求我幫你承擔附隨的副作用、轉嫁給他人吸收,
然後你自己沒事,不是嗎?
所以真的不懂這意義啊lol
: 我前面一直在強調的是"不要拿了好處又不要副作用"
: 先捨再吃這個動作肯定有加速作用,副作用就是在少數情況下會出現爭議
: 要好處,請連副作用一起吞下去
: 否則請一開始就不要好處,禁止先捨再吃
都是前面出現過的爭點,就不贅回了~
: : 前四張喊碰不用錢,
: : 我想應該算是打牌的基本功了~
: 第一,如果起手有兩三張以上的花,我認為你是不可能會看出補完花會有MIGI機會 XD
: 第二,你當然可以指責第四家說"你自己不喊碰先檔的,怪我囉?"
: 但是會有什麼後果呢
: 往後第四家就算拿起來七張字,他還是會給你先喊個碰
: 第二家打完,再喊個碰,第三家打完再喊個碰
: 反正你想照規則來嘛
: 這其實也就是前面提到互相遷就的問題,這邊咬死規則不放
: 對方在規則內多的是手段來弄
這利用四張喊碰不罰的後果很嚴重嗎?比胡牌變包牌嚴重?
如果因為別人照規則處理而挾怨報復,
這是牌品問題不是討論重點了~
看起來是跟原題無關,
所以前文說不太懂此例的關聯@@
: : 莊家開門請補已盡義務,理論上沒有額外責任要確認是否大家都有補好補滿~
: : 或者確認是否有人要嗆migi之類的...
: : 就像反過來後面的也沒義務去確認前面的是否補對,
: : 莊家打牌後第二家補花,然後第三家發現莊家有花漏補,
: : 這時會判莊家跟第二家一起相嗎?沒道理~
: 不會啊,莊家出排了就是默認已補好,第二家補花完全沒問題啊 0.0
是啊,其他家沒必要確認莊家是否補好,
莊家也沒必要確認其他家是否補好~
所以此例你說到莊家理應要等大家都補完才能打牌,
我是頗為不解@@
: : 剛好也呼應旁證原例:胡牌的無義務確認先打牌的是否吃好吃滿。
: : 第二家行使補牌權利跟履行過補義務後,類推之,
: : 三四家加上喊碰中斷牌局不用受罰的權利,
: : 本例第四家既有權利而怠於行使,應無保護必要~
: : 上述說明,莊家請補後出牌,我不認為是違規(有瑕疵),
: : 所以不太能體會本例跟原例的關聯@@
: : 我覺得不妥之處在於:
: : 既然現實客觀上已經現出了,資訊已經揭露,
: : 為何要視為"沒有現出來過",有種自欺欺人的感覺~
: : 此例仍可吃胡69萬,
: : 我的理由是阻卻違法:
: : 構成要件行為同樣都是現出78萬,
: : 但無正當理由時現牌應罰;
: : 有正當理由時(欲吃被碰、被別人弄倒時)
: : 阻卻違法(無實質違法性)而不罰~
: : 可以討論有何不妥。
: : 依上開說明,同樣的邏輯,
: : 先捨的三條並非"沒有出現過",
: : 且先捨再吃此行為係可歸責而不得阻卻違法,
: : 又其對捨出三條會放槍,應具有預見可能性,
: : 故使其負放槍責任,尚難謂輕重失衡顯不相當。
: : 是否在對方第一次,即負告知義務,說明如上~
: : 然後我真的不覺得要倒牌的包,會比較公平合理...
: : 或者讓可碰牌的操作給不給胡,會比較公平合理...
: 規則要講公平合理,還要有邏輯性
: 如果沒有"一以貫之"的邏輯在,那就是每出現一種新的狀況,就要用新的規則去補
: 何謂邏輯?
: 回到我前幾篇舉過的例子
: A捨一條,B捨三條,B要撿一條,幾乎同時,D喊碰三條,C喊碰一條
: 這個情況,你說應該照行牌順序給C碰一條,B三條收回,D沒得碰
: 如果D抗議說這樣他洩漏牌情不公平,你會怎麼說?
: "誰叫你要喊碰這麼快? 下次慢一點看清楚點" 這樣?
如果這樣就主張洩漏牌情不公平而抗議,
那是否要杜絕惡碰了?
要吃被碰走的也是洩漏牌情也是不公平?
整天聽吃牌被碰走的抗議就飽了~
: 那麼原來的狀況
: A捨一條,B捨三條,B要撿一條,幾乎同時,D喊胡三條,C喊碰一條
: 有沒有發現,完全照同樣的邏輯
: 我完全可以跟D說
: "誰叫你要喊胡這麼快? 下次慢一點看清楚點"
1.我不會說喊胡太快之類的話,因為就我認知位階不同~
 要吃被碰走,可能可以說不要急著吃嘛,
 要碰被碰走,可能也可以說不要急著碰嘛,
 要胡被碰走,......為何胡牌要被碰走勒???
2.退萬步言,依照你的說法,
 要等多久才能胡?(又變成好處在哪裡的爭點)
 D等了n秒後喊胡倒牌,
 C在n+1秒喊碰:唉呀你還是太嫩啦喊胡過快呀~口桀口桀
 我舉的競合例也未見說明QQ
: 這邊又回到我前面提過
: 完全同樣的前置動作,五桶看成四桶
: 誰叫你不看清楚就喊碰 => 罰一台
: 誰就你不看清楚就倒牌 => 包
: 這本來就不相同的
: 這邊也是一樣,完全相同的前置動作,為什麼當D是碰三條的時候是D活該
: D是胡三條的時候,就應該去保護D?
前面也已經說過不同之處了......
就像乙、丙同時同地看到某甲溺水,
完全相同的消極不作為,但乙是甲兒子且為成年正常人、丙是路人,
你為什麼會覺得,對於兩者一樣不為救助之不作為,
評價就必須相同呢?
所以刑法沒有一以貫之、沒有邏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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