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過水碰牌的問題

作者: newsswen (新鮮人)   2014-03-10 18:15:41
※ 引述《yumi1018 (哪來那麼多偽君子)》之銘言: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 金。
: 請問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你沒有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你的證據在哪裡?
: ^^^^^^^^^^^^^^^^^^^^^^^^^^^^^^^^^^^^^^^^^^ ^^^^^^^^^^^^^^^
: 沒有的話,還是趕快去繳3000元以下罰金吧,杵在這兒幹嘛?
: 另外還有殺人罪叛國罪什麼的就算了,我想你應該也沒有什麼證據證明你沒殺人沒叛國
: ^^^^^^^^^^^^^^^^^^^^^^^^^^^^^^^^^^^^^^^^^^
: -
: 要用有罪推定原則,就先去繳個罰金再說吧
無罪推定原則只以刑法為限,也只專注於未經審判來證明有罪確定之前,優先推定
被控告者無罪,關鍵在審判,而不是證不證據,檢警機構針對嫌疑人都是以有罪推
測為基準進行搜查,進行搜查並不違反此一精神,其中核心精神是尊重人權,關於
犯罪,寧可錯放一百,不濫刑一人
^^^^^^^^^^^^^^^^^^^^^^^^
競賽規則是連民法民事都稱不上的競賽契約,根本風馬牛不相及。不懂你在亂扯什
麼,簡直硬凹無聊。我以為念過大學都懂這些很基本的事情。沒學識就不要出來丟
臉了吧,很大眾的誤解和無知硬凹。
況且台灣麻將的一堆假怪規則,本來就是基於台灣人的無知小器和小心眼發展而來,
處處"有罪推定"、處處提防他人,如J板友所說,日本麻將誰管你什麼過水碰,過水
自摸,振聽想要自摸也可以啊。
所以這些過水和防弊的基本精神都是"有罪推定",禁止"瓜田李下",就是你們這群人
最愛的"基本精神"。在沒有證據證明你的手牌有沒有聽牌下,你不能暗槓解過水,這
是既合法理,也合你們最喜歡的"基本精神",只是有些人為了嗆而嗆,因人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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