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債務人異議之訴 我犯了什麼錯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4-28 11:17:46
我覺得一個律師在尚未閱完所有本案的卷證下,就依當事人說法撰狀與評估下階訴訟策略
是很危險的,尤其該案又不是自己受任的案件,只是代為撰狀。
: 我給當事人的建議是:供擔保停止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全案進入訴訟程序.....
: 本案最初的債權其實是銀行金錢借貸契約,因為我的當事人壓根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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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知道這件事情來看,你應可以預料到銀行當初可能支付命令的聲請請求權事由
應該是本於此。
: 十年前當保人時簽了什麼東西,我依據向執行處閱卷資料
: (債證寫著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主張本案
: 時效為5年,時效抗辯,資產公司則主張應為15年時效
但你調了到原始執行名義那張支付命令來看了嗎? 既然你的主張涉及時效抗辯
不是更應該看到原始的支付命令再來做訴訟評估嗎?
: 嗣法院依職權函調當初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
: 開庭時闡明本案時效應為15年.........
: 當事人開庭後轉告訴我(我只代為撰狀),我聽了快昏倒了.......
: 這下怎麼辦......
: 雖然我已聲請下禮拜請當事人去閱卷回來給我看
: 一直深感不解:這不是給付票款強制執行嗎?
有事證在的東西,怎麼可以只從片面的資訊就去作認定,然後深感不解?
當初直接去閱原始支付命令的卷證,不就可以解決了?
: 怎當初是依契約請求?
: 跪求各位前輩指導我該如何逆轉勝?
: (雖然還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至少減少幾年利息錢,但我當初是告訴當事人
: 本案可能一毛錢都不用還阿................)
我覺得你現在應該要想的問題是,怎麼跟當事人說明自己可能誤判的事情,
你現在給當事人的希望太大,後面的效應應該會很麻煩,如果他現在的擔保金
如果還是借來的...那後面我就不敢想 那壓力會有多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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