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 行文單位?

作者: amnotu (白告)   2016-02-17 12:55:10
不好意思,不知道應該po在哪裡所以暫且先po在這
我在ptt上被詐騙,警局想要調閱該人在ptt註冊的資料
想要請問他們應該行文到哪裡?
警察有在玩bbs的好像還是不多
先謝謝回答的人了<(_ _)>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02-17 22:39:00
為什麼是你教警察?台北可以去漢口街保三報案,雖然他會說:下次在你家旁邊的警察局報案
作者: amnotu (白告)   2016-02-18 00:46:00
我在台北報的案 然後轉到我家那邊去 然後他整個不懂BBS...
作者: v3su   2016-02-18 01:09:00
您確定您有報案?!報案完,非經地檢檢察長許可,否則不得移轉管轄、或是受理刑事案件區域(連分局、分隊都是)。另外如果真的報案,為何會問行文給哪?!這是地檢、偵查隊的事,不懂bbs,也懂公文該怎麼發。而且您還是詐欺案件,員警怎麼會這樣處理?您先確定您手上拿到的是“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還是“受理案件登記表”,前面是報案三聯單、後面是類似備案。兩張很像,差在“刑事”兩字。如果您是後者,等於沒報案。更正補充,若是報案,沒有受理報案管轄區域的檢察長同意,員警不得隨意變更區域管轄、偵查權。不是今天這邊報案成功,明天可以直接移轉別間分局或派出所。除非是檢察官要求他區偵訊支援,不然偵查隊就是報案那區
作者: amnotu (白告)   2016-02-18 11:31:00
標題是"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我拿到的是第二聯因為案件發生地和戶籍都在老家附近 所以轉過去了
作者: v3su   2016-02-18 11:41:00
了解!那既然已經報案就已經不關您的事,調查及行文不用您負責跟擔心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8 16:15:00
報案三聯單跟檢察署刑事案件沒有必然關係..............而且他這一件因為案件在員警這邊,如果員警不知如何調查當然會影響原PO的權益阿,怎麼會不用擔心,光案件沒進度不知道要拖多久就夠慘了這一件原PO必須要提醒員警台大PTT主機所在地,請他行文以免員警以不知向何單位行文為由耽擱案件進行PS雖然PTT通常不提供帳號資料
作者: v3su   2016-02-19 05:00:00
請別亂教………………拜託您別亂教!!!!!!一個員警、縱使偵查隊、刑事組分隊長,在沒含請公文到地檢要求開放授權偵查權時,誰都沒資格可以隨意行文給任何機關、網站、電信業者要拿資料就拿資料!!!沒有法院公文、地檢公文,員警、偵查隊、刑事組均不能濫用自己職權您這種錯誤的教導,真的日後會害死真的照職權辦事的基層員警、偵查跟刑事組,會被認定直接調閱就好、不需法院核准!!!!報案三聯單 > 偵查隊 > 偵查隊發文給地檢請求調查權限 > 地檢核准 > 偵查佐開始調查報案人所附資料開始偵查。請問哪來的“報案三聯單跟檢察署刑事案件沒有必然關係..............”一般派出所、分局,都只負責受理報案。一但受理完、局長蓋章後,隔天就是移送偵查隊,然後偵查隊收到後,就是發文給地檢。我真的快暈倒………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10:45:00
你真的不是很清楚偵查過程,你上面扯什麼換警局偵查要經要經檢察長同意都已經被原PO打臉了,還不覺得自己的說法怪怪的嗎?不要以自己想像中的來解答,我才快吐血在派出所開出三聯單之後,員警即可以開始進行偵查,沒有所謂需要地檢授權的規定,也根本不可能這樣規定,因為此時案件根本還未移送至地檢,遑論若員警一切動作都需要地檢授權後始能進行,那根本不用偵查了,光想就知道不可能所以法條才會把那些是要呈請檢察官或法官才能做特別規定你好意思說你快暈到,我才快吐血,拜託隨便去問個警察
作者: v3su   2016-02-19 11:48:00
我的用問警察,我之前就是地檢訴訟咨詢的更正:我不用問警察請問您是員警?!所以您應該知道……警政署的系統早在前幾年就已變更?一般員警、連分局局長、所長的電腦系統已沒辦法登入查詢系統,只剩下拉口卡,這個您一定知道的、您絕對絕對絕對知道的所以是誰在扯?!員警早已經是變成“只受理報案”,其餘偵查都得由偵查隊進行,因為電腦沒有辦法查詢所有犯罪資料。您一定一定一定知道的、這早在之前就已變更過員警只受理報案流程、偵查隊負責偵查調查區分,您絕對絕對知道的所謂您是正確的,對不起,是我亂教。員警可以調查、可以行文給任何單位、可以有權限跨國“法院”及“偵查隊”,在沒有法院公文核准時,員警是有權限的,您是對的。對不起,我給了大家錯誤的回答,在警政署系統權限都已經設定了…員警依舊可以登入、可以偵查,您是對的。抱歉,是我錯了抱歉,我手殘,一直打錯字。請您見諒 Orz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14:54:00
上面是在說行文其他機關你現在跟我扯電腦登錄系統,我暈如果你要討論,請不要這麼情緒化好嗎..................你再好好想想,員警"只受理報案"其餘偵查都由偵查隊進行這個顯然悖於現實跟規定,你這個說法是從何而來呢?
作者: v3su   2016-02-19 15:55:00
我完全沒情緒化呀 :))。而是您說的對、您完全是正確的、有夠正確、超級超級正確。我建議日後有看到這篇文章的,請諒解不是員警不調查、而是員警“推卸責任哦”、這時請務必找報紙來報導為何警察不調查、居然還說要要函文給法院。真的是警察推卸責任哦、警察絕對可以如樓上達人所說,“可以用他們分局的電腦拉到警政署資料”、“可以不透過法院地檢核准就直接調查哦。請務必檢舉報案後不調查的員警哦 :)))然後偵查隊也是沒有這種單位的哦。而是員警受理報案後不用移送偵查隊就可以直接越權“偵查隊”直接調查的,沒錯,員警是有這權利哦。H 大,您這位達人今天讓我受教了,在此非常感謝您:)。而且我向來在網路不會情緒化、請放心,有時候我的文字是讓我側著頭打字而已,可是我有時的表達能力差會被誤解,但是我真的只喜歡把情緒放在我現實生活,這點還蠻感動您有關心到我這區塊,這點真的很謝謝您 :))對於對您的不禮貌,在此說聲非常對不起 Orz。也很感謝您今天的教導 :)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16:06:00
我沒有覺得被冒犯,只是我覺得可以針對爭點好好討論,不需要用反諷、嘲弄的語氣,而且我在法界真的沒見過什麼員警受理報案三聯單之後需要地檢授權才能行文的實務或規定,我只希望你能解釋清楚上開你給的建議的來源為何?至少讓版友知道正確的處理方式,而不是流於個人想像而且縱然說錯也沒什麼,如果我錯我道歉,有需要在推文中以反諷嘲弄的語氣而卻說些跟爭點無關的,這樣不是很浪費版面跟大家的時間?
作者: v3su   2016-02-19 16:22:00
我就不想爭了啊。我的答案在最前面都已經講了,您要我問警察?怎麼您不自己問問?!我的答案如果大家還搞不清楚,我也沒辦法請有疑問,可以撥個電話110,打電話問“報案”是否可以由報案分局的員警調查、不需偵查隊、不需函請地檢核准就可以開啟調查。這個那麼簡單的答案打通110就好了啊我在任何版面回文就這樣,包括電影版、八卦版、遊戲版。我只希望,任何有疑問的版友,可以親自尋求法院、地檢訴訟輔導書記官、再不就直接問警察是否真的可以說調查就調查,話一但亂講,害到員警怎麼辦?!不要再叫我提供什麼實務規定、直接問110就好了呀 :)我收到數不完的信,都說員警消極、不受理報案、調查很久。但真正的答案就是受理報案完、案件就是到偵查隊,根本不關這些可憐基層員警的事,您真的可以打電話給110問清楚,員警不但得巡邏、臨檢、受理民眾報案、處理糾紛,還要他們調查?員警會過勞死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17:12:00
我只能說訴輔科除非遇到法研所律師,其他都只是問心安..況且我已經問過警局才來推文,所以我才一直想知道你的根據到底是什麼,給了意見之後一句我不想爭了就中離?
作者: v3su   2016-02-19 17:46:00
已經將刪文備份寄到您信箱,請將補充內容回在這邊即可版規一跟二都有明確制訂,您直接貼在這邊給大家看就好您確定您有打電話給警局?????您要不要看一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裡的“職權劃分”????裡面寫很明白哦,包括報案完就是給偵查隊。而裡面的司法警察指的是檢察官或法院指派,司法警察官指的是檢察事務官。您確定您有打給警局?????哪間警局居然沒依照他們的規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行事?天啊 Orz。這警察也太大膽了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18:21:00
你的意思是只有你可以RE諮詢文,其他人不行?你可以不要在凹了嗎拜託,你說的是偵查隊跟員警都需要地檢署授權才可以行文,這跟報案完案件要送偵查隊有何干我哪裡有說案件不用送偵查隊?come on版面上一堆RE諮詢文,你只刪除我的文章,這樣針對性不會
作者: v3su   2016-02-19 18:25:00
好,我錯了好嗎,都是我的錯,您有沒有打電話給榮先生?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18:25:00
太強嗎?
作者: v3su   2016-02-19 18:26:00
您有沒有問他,偵查隊可以不通知地檢取得偵查開放權就調查?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18:27:00
我問了台北市刑事局跟中正一分局,而且本人執業多年
作者: v3su   2016-02-19 18:27:00
那些都是諮詢文欸!!!您的文章是什麼??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18:28:00
你的回文也是諮詢文?????????219、225都是諮詢文????????????????你可以在扯一點
作者: v3su   2016-02-19 18:29:00
請問您的文章是回答什麼??我復原,我讓大家看,這樣可以嗎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18:30:00
你根本誤導容先生,你應該要問他員警或偵查隊是否需要地檢署授權才能行其他文機關你剛剛不是說只有諮詢文可以發?現在是??????轉彎了????而且實務上根本沒有所謂開放偵查權的用語偵查開放權是什麼,可以吃嗎?
作者: v3su   2016-02-19 18:35:00
您都對,連我親自去電的台北刑大偵四隊分隊長都是錯的連台中第一刑事組小隊長回答我也是錯的,您完全是對的對不起,我錯了,我都教錯了。員警就有調查權、偵查權,請您這執業的原諒我無知,還打電話騷擾刑事組跟偵查隊我會寫信跟他們親自致上最深的歉意。您非常的正確,是達人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18:43:00
剛再次詢問大安分局偵查隊2325-9854,行文機關無須檢座授權,除非機關特別註明僅有地檢署來函始願意提供資料員警本身就具備偵查權,並非所有事情均需等待案件移送地檢之後,始由檢察官指示授權方得行文或為其他偵查行為能不能別再用這種被質疑挑戰,就以虛偽揶揄的態度回應這樣有比較舒坦,比較有幫助討論嗎希望你有空的時候也能以公告公開一下你的判決跟回應219225這類文章為何不用刪除?謝謝
作者: v3su   2016-02-19 19:46:00
我已打電話給您提供電話的許偵查佐,最好是您說的員警就有偵查權。他叫您不要誤導,也請您再打電話給他。原PO,許偵查佐要您可以跟他連絡,他說他會告訴您甚至協助您姓許,一打去大安分局偵查隊就是他接的。還說是執業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21:09:00
已與許偵聯繫,許偵表示偵查隊行文係以機關名義,根本不需檢座同意,請我向你說明還請你別在網路上,散佈偵查隊所有偵查行為均需檢座授權之錯誤訊息
作者: v3su   2016-02-19 21:11:00
不用,我早已跟他說很清楚,他自己都說因為通保法、個資法幾乎都已需要地檢函文。所以誰對誰錯已很清楚。是誰散佈已經很清楚。什麼員警就可以偵查、還說您執業?他還跟我說哪有可能律師不知道員警沒偵查權限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21:13:00
經與許偵確認,你果然沒有敘明「警察行文機關是否需經檢座授權」這個問題似乎一再以案件自派出所送偵查隊之流程是否正確模糊焦點
作者: v3su   2016-02-19 21:14:00
您自己問他,看是否有說因為現在通保法、個資法,除了知曉嫌疑犯身份外,不然礙於個資及通保,幾乎都要函請地檢發文。您自己問他是不是有這樣回我!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21:15:00
以致許偵當時根本弄不懂本案爭點為何
作者: v3su   2016-02-19 21:16:00
原po ,您再跟許偵查佐聯絡,他說可以協助您、幫您查詢進度,他說只要您完成報案,他就可以拉到資料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21:17:00
唉,我們在爭執的跟根本不是通保法,你也誤導太大了吧
作者: v3su   2016-02-19 21:17:00
我不再回應這些任何相關。
作者: Hamels27 (Hamels)   2016-02-19 21:18:00
通保法是限制警察向網路isp業者調取ip資料我們在爭執的是發文給其他機關提供資料,完全不一樣通保法是業者不能拒絕,至於行文機關,機關是可以拒絕的你該不會一直以來都搞混在一起跟我討論吧(崩潰我對你上面說的通保法非常同意,但是這跟你之前的推文一點關係都沒有啊果然你詢問的員警完全沒有針對爭點回答,難怪我想說警察再怎麼 也不至於搞錯機關行文跟通保法一點關係都沒有啊!!!!!!請回去看法條(崩潰被發現搞錯通保法跟行文詢問其他機關的差別之後,只能出絕招說自己不再回應了嗎???每次被打臉就換個說法,這樣不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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