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關於財經法小組IanLi兄於Sep 3判決本人M

作者: Mrguo (guo)   2019-10-02 18:26:06
關於財經法小組IanLi兄於Sep 3判決本人Mrguo水桶六個月一事
關於algorithm檢舉LAW板本人Mrguo一案,財經法小組IanLi兄於Sep 3 00:47:18 2019判
決本人Mrguo水桶六個月,刪除涉及文章19篇並退回最近一篇文章一篇。
經本人Sep 8上訴,nknuukyo兄於Tue Sep 24 17:53:43 2019在看板 AboutBoards做出
裁定〝一、請組務另發一文釐清王先生的確有政治獻金專戶,不評論其是否有假選舉真營
利之動機,亦不直接定義其行為為營利行為,畢竟涉及當事人名譽,應審慎為之;二、就
多次洗版與重複發文,群組務尊重原判,若當事人對其行為有悔意,也可另外與原裁判之
組務溝通,看是否適用其他罰則。群組務於此完全尊重。〞nknuukyo兄再於Fri Sep 27
09:35:09 2019在看板 AboutBoards公告〝此案因牽涉金流問題,政治獻金雖然難以直接
認定為營利行為,然而畢竟與該板板旨或文化方向關係甚微,就此類型的金流界定與處理
方式,也是各小組常常遇見的難纏問題。群組務將在管理總則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上進
行修補,以避免本次判例令人產生不當的誤解,並防範未來有類似模糊地帶的情況發生而
令幹部難以拿捏。依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之群組爭議協調權與組規制定權、組規解釋權之
設計,群組務於此請本案組務待後續法規修訂完畢後,將本案之裁判結果連同修訂方向一
併公布於原板上與小組內。〞
nknuukyo兄Sep 24裁定文提到本人〝但多次以相近之文重複洗版,經他人勸導未予理會〞
,實際上是我不懂得洗版、手動置底的真正含意,才未處置,此與經他人勸導故意未予理
會,二者意義完全不同;如果當時知道洗版、手動置底的真正含意及關係,自當遵守。我
在上訴文提到【我的8/30文章(https://www.ptt.cc/bbs/LAW/M.1567128172.A.223.html
列在判決文內)在對話中曾提到〝首先說明,我雖然在ptt發表文章,我對ptt的一切還是
非常不熟悉,各位可以把我當作初進ptt的鄉巴佬,因為我真的不清楚ptt的相關規定及各
位發言表達的真意是甚麼。像是bassmaster提到「我說的搞鬼是指你手動置底」,我不瞭
解手動置底為什麼不可以,我不知道相關規定在哪裡,我就先照自己的意思手動置底了〞
。9/4看到判決,才上網搜尋〝洗板文〞,才知道〝洗版,廣義指在網上論壇、留言板、
BBS、即時聊天室、網路遊戲聊天系統(公頻)以及拍賣網站等短時間內傳送大量資訊,
專指重複相同的內容〞。我的8/19文章(列在判決文內)在對話中曾提到〝關於Hermess
提到「總感覺他只是想藉由回文重複手動置頂讓募款帳號曝光。能撈一個是一個」,我回
應「文章一再重po,是把我的理念完整表達;多數人都是看最新的文章,很少人會去看舊
文章,這也是文章一再重po的考量」〞,我的8/27文章(
https://www.ptt.cc/bbs/LAW/M.1566896590.A.B38.html列在判決文內)在對話中亦提到
〝關於bassmaster提到「你可以用編輯的,不是手動置底」,我回應「把文章整個po出來
,呈現我的完整理念,尤其對新來的朋友,可以知道我在說甚麼,覺得這樣也蠻好的」〞
,對我來說手動置底有正當考量。上面提到撰寫文章的時間點,因文章已遭刪除,無法核
對確認,係根據手上現有資料推估。法律上有所謂故意與過失之別,故意者總是罰得比較
重,過失者總是罰得比較輕或不罰;再者,洗版似宜訂出〝短時間〞與〝大量資訊〞的定
義,有依據執行起來比較不會有爭議。本人認為鼓勵大家來發表文章是好事ptt應正面看
待,本人文章最多時2921字、30KB,應尚談不上構成傳送大量資訊,亦未對ptt造成任何
災害,如歸為犯行,應屬不嚴重,既無惡意亦為無心之失,建議最多給予警告即可,無需
刪文及退文。本人7/23第一篇文章(列在判決文內)當然不屬洗板文應不刪除。】
本人既是無惡意亦為無心之失,亦未對ptt造成任何災害,建議給予警告即可,希望IanLi
兄與財經法小組能再斟酌減輕罰度,謹此,無任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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