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Kaohsiung 板主 wuyiulin 水桶判決

作者: inlanyu (俱梨迦邏)   2021-06-24 13:34:19
※ 引述《wuyiulin (機掰客家人)》之銘言:
: ※ 引述《inlanyu (俱梨迦邏)》之銘言:
: : 申訴人:inlanyu
: : 被申訴人:wuyiulin
: : 看板板名:Kaohsiung
: : 申訴訴求:解除水桶及消除警告
: : 申訴內容:本人被不當判決以6-1水桶七日,請求解除水桶
: : 針對本人與另一PTT使用者於推文中提到「惡意檢舉」四字,被高雄板主wuyiulin以指稱
: : 我下判決「惡意檢舉」判處高雄板規6-1水桶七日,前後水桶罪名成立僅先由wuyiulin認
: : 定判決惡意檢舉是其板主判決職權,他沒判決對方此罪名,也在我本人被罰水桶公告中明
: : 確說他從未說過誰惡意檢舉,即將此言詞轉換成我本人對該使用者eveway人身攻擊,據此
: : 判處我本人6-1人身攻擊,因果關係過於牽強,顯有裁量過度、羅網四面高張,陷人於罪
: : 之嫌。
: : 前判斷因果以wuyiulin本人未說過誰惡意檢舉,即代表此言詞為人身攻擊,如人身攻擊等
: : 不確定法律概念,用於處罰相對人除條文除需明文規定外,也必須受罰行為人得預見及符
: : 合社會一般負面言詞如指稱對方蟑螂或賤貨之類方符情事,就言詞人身攻擊情事成立與否
: : 的判決標準僅由板主個人有無使用過此名詞成為判斷人身攻擊的標準?本人如何預知
: : wuyiulin板主本人有無講過此話?但此為推文中為本人感受,以主、客觀判斷,顯見未達
: : 人身攻擊程度。
高雄板主wuyiulin本篇所提內容
本人就此提出抗議
並陳於本文中回應
: 這邊提出兩點
: 第一點
: 惡意檢舉屬於板主裁量權,我與A板主並未在任何公告文提出誰惡意檢舉。
: 所以板主群可以確認板上完全沒有惡意檢舉之事實
: 使用惡意檢舉來指稱別人,我認為符合人身攻擊。
就高雄板主wuyiulin所稱「惡意檢舉」屬板主裁量權,但同時又在本文中提到
「我與A板主並未在任何公告文提出誰惡意檢舉。」,既然綜觀高雄板規內無
「惡意檢舉」之板規及明文規定罰則,而現任兩位板主在高雄板主wuyiulin自證
未在任何公告文提出誰惡意檢舉,代表在高雄板上「惡意檢舉」四字連判決先例
都未存在,何以突然為聯結此為言語人身攻擊項目之一,而將中性之形容詞變成具文
規定?甚至於連自己任板主期間都無判決先例可供一般高雄板友參考?所謂不教而殺
謂之虐,憑空出現無明文、無判決先例的裁量權,而據此對本人行不利之處分,即為
不公偏倚之判決。
本人所謂惡意:並非指法律上惡意,而是指對人善意、惡意之形容詞,既非既有罪名,
本人何以預知本人提及本人主觀感受即為言語上之人身攻擊?先加諸於抽象之形容詞
成為具體罪名,此為不利處分之突襲行為,行為人無從預知,亦無從防範觸及板規。
再者以一般板上聊天或爭執內容,例如某甲在推文中講,你這樣觸犯6-1,也未進入檢舉
程序,請問可以據此採認對方人身攻擊?這還是在有明文的情況下。
另外以高雄板主wuyiulin對於他人檢舉指稱高雄板友是激進份子判決未達6-1,先假設
雙方為非平和對話,雙方各有爭執時以下兩則對話內容:
A:你是激進份子
B:你惡意檢舉我
請問就一般人常識判斷,A或B哪句較傾向言語上之人身攻擊?
我在申訴內容中已經有提到我推文中提到惡意檢舉四字,並非無的放矢,而是對方檢舉我
造成我莫名遭受水桶判決,雖然事後該判決高雄板主aiweisen撤銷並向本人道歉,但公告
本人違規近一日,公告底下推文對本人被判水桶情事幸災樂禍多加譏嘲,後來還經其他板
友解釋本人聊天推文並未違規,方才撤銷水桶判決,本人蒙受莫名不利處分,並多番站內
信申訴不公,本人格權、時間及精神所受損失,再加上可提出該使用者eveway在我氣憤難
當質問言語下之譏諷推文,本人主、客觀形容該使用者eveway對本人為惡意之形容詞絕不
為過。
光高雄板主wuyiulin公告本人水桶指稱惡意檢舉為人身攻擊底下推文區區數則,就有二高
雄板友認為檢舉對方本來就是惡意,檢舉對方為讓對方受不利處分者為善意?此違世理之
常,足證一般使用者提到對方檢舉時,常識性判斷其為惡意無誤。
該使用者eveway與本人爭執起端為本人並未與他聊天的情況下,他企圖限制本人聊天內容
,本人不予聽從,該使用者eveway最後竟然在推文中叫本人滾回八卦,這種挑釁及強制行
為,高雄板主wuyiulin是不認為其為挑釁或攻擊行為,但本人在未違反板規情況下聊天,
該使用者eveway以何立場限制本人言語內容,並要求本人滾到八卦板?若以高雄板主
wuyiulin對本人罪疑唯重的判斷標準,該使用者eveway言論審查及以挑釁言詞限制本人
自由使用高雄板之言詞,卻連挑釁都未達?所謂高雄板風云云,標準何在?
: 至於判斷是否在罵特定板友的證據,
: 我有寫在水桶裡面:
: 作者 DoncicInPTT (東七七) 看板 Kaohsiung
: 標題 [情報] 6/22 高雄今日+0
: 時間 Tue Jun 22 14:09:51 2021
: 推 eveway : 其實覺得自己像乞丐跟覺得別人認為彼此是朋友不衝突 06/22 19:04
: → eveway : 前者通常是自卑或氣自己不長進 後者通常就想交朋友 06/22 19:06
: 推 inlanyu : 連罵乞丐都可以拗成交朋友?? 這就難怪不是叫別人滾 06/22 20:24
: → inlanyu : 就是去搞惡意檢舉這樣啦 去陷害別人也是想交朋友嘛 06/22 20:25
: 參照前後推文相應關係,
: inlanyu 板友 的確是在與 eveway 板友對話。
: 原文是:
: #1WqNwndw (Kaohsiung)
: 第二點
: 若此惡意檢舉指稱板眾的事件沒有處罰,
: 板主群則會變相幫 inlanyu 背書的確有人惡意檢舉。
: 為了維護板風,所以做出此裁決考量。
: 以下恕刪
即使嚴謹如法院判決,對於民刑法案件判決不成立,也不代表為不起訴之一方背書,只單
就合理範圍內及相關證據充足與否並本於中立立場判斷情節輕重,例如某粉罵高雄某女
議員是醜女、胖女,結果判決不成立,請問該法官是否背書該議員為醜女、胖女?而若法
院判決時以擔心判決結果成為「背書」為由,皆判被提起公然侮辱之一方勝訴,那法官的
判斷標準顯有偏頗,並非本於中立立場判斷。PTT某些發文或推文所謂「背書」云云,多
為鄉民戲謔之詞,社會大眾並不可能如上例這樣認為該女議員是法院背書的醜女。
如高雄板主wuyiulin於置底檢舉區中本文所提之「激進份子」判決結果為未達,試問該板
主判決未達違反板規,即可轉換成高雄板主wuyiulin「背書」高雄板友都是激進份子?
高雄板主wuyiulin先以從未明文、從未有判決先例之突襲之裁量權,先界定「惡意檢舉」
是人身攻擊,但又從未有公告判決先例斬釘截鐵的說高雄板上並無惡意檢舉,那請問這樣
此高雄板主是認為這個「惡意檢舉」是具體罪名還是形容詞?整個突襲擴張裁量權,內容
中似以本人侵犯板主裁量權,但不存在的罪名,本人如何侵害板主的裁量權去判決對方
「惡意檢舉」?而板上遭到檢舉的任何人,都第一時間可以將惡意與檢舉聯結,被檢舉一
方對檢舉自己的檢舉者感恩戴德認為對方出於善意的,可否請高雄板主wuyiulin舉出實例
供參?
擔任板主本應基於比例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及禁止憑個人主觀恣意等立場,對板眾為不利
處分時必須和其所欲達成之管板維持秩序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所謂背書、所謂板主裁
量權與指稱本人言語人身攻擊有何正當合理關聯?就比例原則而言,公告下即有高雄板友
與本人意見相同,認為不符比例原則,本人闡述心中感受,被加諸各項罪名,為求本人入
罪,高雄板主wuyiulin砌詞控訴本人前後內容矛盾,邏輯錯繆,本人顯受高雄板主
wuyiulin不公平之水桶處分。
再以高雄板實例,當對方於正常聊天推文中被亂入,被強貼不知所云圖片或咒罵蟑螂、
或跟前後推文內容無關之言詞,而有任何板友不耐反指對方鬧板,如此是否依未達6-1
就反而處分該不耐煩之板友?鬧板與否是否機動式的成為高雄板主的裁量權突然限縮或
擴張,皆可比照本人此例,恣意將高雄板友水桶?鬧板可確是為6-1明文規定內容,指稱
他人鬧板,是否個個將被判決入桶?如此高雄板將人人自危,高雄板友朝不保夕、噤若寒
蟬,大違PTT成立之宗旨,而高雄板風為板主wuyiulin可就個人偏好,不合己意者就判決
入桶或受更不利處分?
本人就高雄板主wuyiulin本篇內容提出嚴正抗議,請求撤銷本人水桶及已站內信取得另一
板主aiweisen原宥,而檢舉者eveway檢舉未依板規明訂格式提出檢舉,而高雄板主
wuyiulin竟亦判決成立之警告乙支。
作者: wuyiulin (龍破壞劍士-巴斯達布雷達)   2021-06-24 15:22:00
惡意檢舉在我認定絕對不是中性的形容詞 請小組長判
作者: inlanyu (俱梨迦邏)   2021-06-24 15:27:00
所謂的惡意與否是由你個人主觀認定嘛??我講的是我的感受 我的感受由你來認定??請小組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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