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tw00176060 申訴 wild2012 案

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   2021-03-07 15:34:43
【裁判字號】TARB20210002
【裁判日期】民國一一○年三月七日
【裁判案由】tw00176060 申訴 ChungLi板主 wild2012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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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請板主於三日內解除水桶,並向站方申請取消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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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申訴案原文 #1WGx5rS9 (L_TaiwanPlaz)
二、申訴人主張板主引用的板規「嚴禁轉讓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禁止(於網路)
交易之財貨/服務」之交易文」並不適用申訴人其所發表之文章。
三、板主引用之板規如下
2.4 嚴禁轉讓任何「法律或政府法令禁止(於網路)交易之財貨/服務」
之交易文
*槍砲彈藥、煙火(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消防法)
*毒品、及其生成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品、醫療器材、嬰幼兒食品(依藥事法、醫療法、衛福部函令)
*隱形眼鏡(依衛福部函令)
*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依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證券交易法)
*動物、保育類植物(依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
*人體之一部或全部(依刑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民法)
*色情猥褻物(依刑法)
*盜版品(依著作權法)
*菸酒(依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
其他未列舉或未來新增法律/法令禁止項目亦同。
板主認為申訴人所違反的是有價證券的部分。經查,證券交易法並無規定如申
訴人所發表之股票討論相關事項。
四、板主於公告及相關溝通紀錄內有提及申訴人要有股票分析師執照始得以進行股
票分析,並引用他板 (Stock) 板規進行說明。
依證券交易法與投信投顧法相關子法,對散布不實消息炒作股
票或操控股價,影響市場秩序恐違反證券交易法;證券金融業
從業人員,如果不具有分析師資格,卻對不特定人推薦特定股
票、建議買賣價格、收費招攬會員等恐違反投信投顧法。
組務認為,依板主所述之規定,申訴人需為「證券金融業從業人員」方適用其
所引用之規定。
五、就以上幾點,組務檢視申訴人發表之文章內,並無收費招攬會員、推薦特定股
票等情事,故組務認為不宜使用板規2.4處分。
六、承上,請板主於三天內解除水桶並向站方申請取消退文。
七、但因投資理財相關討論、讀書會相關詐騙案件頻傳,建議板主若有疑慮可直接
於板規內針對特定有疑慮的行為直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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