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不服 i-lan板主執法法條解釋錯誤 (公告)

作者: access (office)   2017-07-17 22:47:49
※ [本文轉錄自 I-Lan 看板 #1PRBh3tm ]
作者: drhkc (大納言清澄) 看板: I-Lan
標題: [公告] 推投結果公告
時間: Mon Jul 17 21:25:21 2017
推文投票結果
題目:您是否支持將"轉讓"項目提除自商業性質規範
票數:支持25/反對 2
決議:現行板規5-A條文中轉讓項目終止適用,
受此規定處分者立即解除水桶,
新板規第3條剔除贈送項目。
"轉讓"剔除於商業文範疇,下列行為內容重新定義分類:
1.轉讓未有買賣行為,受與者無背負契約義務,視為非商業之贈與
2.轉讓未有買賣行為,受與者有人道照料義務,視為非商業之送養(ex:寵物)
3.轉讓未有買賣行為,受與者需承接契約義務,視為商業性之交易(ex:門號)
4.轉讓出現買賣行為,不論賣方有無獲利賠本,視為商業性之交易
合理運費/車馬費不在討論範圍中,雙方合意即可。
板友提到的萵苣案件比照第3項處理。
最後,推文投票是我參選政見,原意是為了讓電腦/所有APP使用者皆能參與,
有人會擔心有動手腳的可能,別人我不敢說,自己在這塊是很堅持的,
如果我靠修推文作弊,除了板主之外,小組長以上層級也能調紀錄,
這點可以不必擔心。
我知道還是有很多人不滿,此篇文章開放連續噓文,不受2-D約束,
發洩完之後睡個好覺,明天才有元氣打拼。
作者: access (office)   2016-07-17 21:34:00
你何時要解決其他問題? 表決結束是這問題結束你自己的問題勒? 第一次看到這樣解決問題的板主沒能力就下台好嗎?你之前的板務文何時要回應拜託某個f小圈圈別再來相害了發洩完你以為你就沒事了嗎? 就這麼簡單嗎?
作者: lolicone (∥○△○∥)   2016-07-17 21:40:00
當初就不是轉讓了哪有什麼終止適用的問題受害者白白被桶三天 你竟然反過來說是他的錯??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地掃一掃改下台吧趕快
作者: access (office)   2016-07-17 21:45:00
可以跑罷免程序了,沒看過這麼沒膽當的板主錯不認錯,還硬凹
作者: iitt (屋漏偏逢連夜雨)   2016-07-17 21:47:00
你還活在過去?moptt早就可以系統投票了...如果這是政見,你應該要修正一下了
作者: amao969 (弱智浩呆這個有沒有銹蝕 )   2016-07-17 21:55:00
我覺得應該先向被桶的那位道歉!不是因為投完票大家都贊成贈送不等於商業行為 而是板主因為自己的無限上綱所致投票只是在掩飾你自己的錯誤解套而已! 不道歉 就下台!推錯 噓回來!
作者: lolicone (∥○△○∥)   2016-07-17 21:57:00
我文章沒有200篇不能發起聯署QQ
作者: hellokito (我的夢總是香香的)   2016-07-17 22:16:00
至少還可溝通,但少了點謙遜這點
作者: access (office)   2016-07-17 22:18:00
溝通? 拜託 他根本沒認錯 何來的溝通?被桶那個就這麼雖小? 被白桶了嗎?
作者: BADXO (我是一根香菸。吸我吧。)   2016-07-17 22:20:00
沒擔當 欠人該有的道歉呢 還在自認沒錯怪多數暴力逆
作者: access (office)   2016-07-17 22:21:00
有人要發起罷免嗎
作者: c60203 (只看週日正賽的一日迷)   2016-07-17 22:22:00
重要投票用推文的好棒棒
作者: hellokito (我的夢總是香香的)   2016-07-17 22:22:00
喔喔喔那就出來道歉麻,認錯有很難嗎?
作者: Dusha (Dusha)   2016-07-17 22:36:00
那篇投票照樣把轉讓贈送都揉在一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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