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zeuswell 申訴 HatePolitics/kero2377案

作者: Bignana (鳳燄凌秀翼掩北天)   2020-05-08 15:42:17
【裁判字號】D0006
【裁判日期】109.05.08
【裁判案由】zeuswell 申訴 HatePolitics 板 kero2377 乙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zeuswell)不服板主(kero2377)判決其文章違規,
小組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站規作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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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一、請 kero2377 板主三日內發布解除 zeuswell 水桶處分公告,且給予警告。
二、小組建議板規應建立「明確性」,減少過多自由心證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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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依本組申訴案,文章代碼 #1UiUiC6G 辦理。
二、援引HatePolitics板規
第一章 總則
4.除言語攻擊/謾罵攻擊外,違規情況不嚴重應採「微罪警告」,當累積犯滿上限1次警告
下次違規採正常水桶天數處置,往後違規不得再採警告判決
第二章 文章分類
5.「Live」、「新聞」、「轉錄」分類文章須遵守下列規定,違者得口頭警告後刪除
a.每日此類文章上限3篇
第七章 板主規範
7.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8.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
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三、援引板主義務規範
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權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四、《關於匿名檢舉》
依照板主義務規範,板主有責任也有權限處理不當文章,
至於檢舉來源,是否得在 HateP_Picket 板檢舉始能受理?
小組認為,板主處理違規係為站方賦予之權力義務,
若看板違規僅能待熱心人士由HateP_Picket始能受理,
那就失去站台賦予板主權力義務的意義。
而HateP_Picket看板並不像諸如GossipPicket、Women_Picket等,
有匿名保護機制,為保護吹哨者之身分,接受站內信檢舉並無不當。
且本案板主依規定可主動辦理,兩者並不衝突。
至於板規中規範,對於應採「水桶」處分之文章,須被動處理,
考量此為看板自治,小組尊重。但亦不影響對「檢舉來源」之看法。
五、《關於本案》
本案中依照板規第一章第四條所述,
情況不嚴重採「微罪警告」,累計滿警告後,下次再違規採「水桶」處分;
第二章第五條亦敘明違反前開違規樣態得「口頭警告後刪除」;
第七章第八條違反第二章無水桶罰則之規定者板主得
「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小組認為,從上開規定中皆明述「再犯者」之處分,並無給予板主行政裁量之空間,
對照板主於小組之說法,板主認為同一使用者的複數違規文章或推文,
應綜合評估其行為對看板造成之負擔。
對此,既然板規無明確給予板主「行政裁量」之空間,
板主接收到檢舉案之後,對於使用者 4/22 ~ 4/28 之違規文章直接給予水桶處分,
並不妥適,也違反板規意旨。
故,本案請 kero2377 板主三日內撤銷使用者(zeuswell)之水桶,並且給予警告處分。
六、《小組建議》
kero2377板主於答辯中說道,對原判決之處置,是為「防止有心人洗推文、洗文章」且
若足以影響看板使用者之閱讀,給予其警告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小組建議,若要行使「行政裁量」,意即對於違規之樣態及處分有比例原則之空間,
,應由板主群討論是否修改板規,賦予板主群「行政裁量」之權限。
就以本案來講,板規中都已經明確闡明對初犯者的「警告」處分,若嚴重須給予水桶,
則必須先有警告才能將其禁言處分。
若板主為應付「防止有心人利用初犯僅警告,而第一時間大量違規鑽漏洞」,
應考量訂定相關板規來應付該樣態之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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