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HatePolitics 板主kero2377禁言處分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0-05-08 14:10:26
※ 引述《kero2377 (愛gina福利熊)》之銘言:
※ 引述《Bignana (雲棋水鏡黓龍君)》之銘言:
: 本案請 kero2377 板主前來說明。
: 政治黑特板板規提及 2-5 「......違者得口頭警告後刪除」及 7-8
: 「......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 板主是否曾經依照板規給予申訴人「警告」之處分?
: 或者板主對此案有其他認定,為求該案結案,麻煩請板主前來說明一下,謝謝。
: ※ 引述《zeuswell (人生一度きり)》之銘言:
: : 一、申訴人ID:zeuswell
: :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 / kero2377
: : 三、申訴事由:
: :  本人於4/29由政黑板主kero2377公告 #1UgFIObg (HatePolitics) 依照政黑板規
: :  *2-5
: :  「Live」、「新聞」、「轉錄」分類文章須遵守下列規定,違者得口頭警告後刪除
: :  a.每日此類文章上限3篇   超貼合併水桶 35 天
: : 首先違規事實無誤,但本人對判決結果有疑慮,故於政檢版提出申訴 #1UgHAUpi
: : (HateP_Picket)
: : 如申訴文中,kero2377版主以版規7-8回應此案可主動介入處理 (實際上應以7-7為

: : ,但非本案重點)
: :  *7-8
: : 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
: : 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 : kero2377版主雖有對『無須有檢舉文為依據可主動介入』及『水桶天數如何計算』

: : 點釋疑
: :  但並未回覆是否在此篇4/29水桶文之前曾有對本人『刪(退)文後給予警告』
: :  *實際上本人在此篇水桶公告之前也確實沒收過任何警告
: : 查政檢版也未見本人此前有任何關於板規2-5a的檢舉文
: :  另外以下#為版主於#1UgHAUpi (HateP_Picket)對水桶天數回應
: :  #由於您違規6天,一天使用1-4微罪警告計算剩下5天則判定水桶7天 7x5 = 35 天
?
: : 此維持原判
: :  *板規1-4
: :  除言語攻擊/謾罵攻擊外,違規情況不嚴重應採「微罪警告」,當累積犯滿上限1次

: :  下次違規採正常水桶天數處置,往後違規不得再採警告判決
: :  如版規1-4提到:當累積犯滿上限一次警告『下次違規』採正常水桶天數處置
: :  7-8也提到: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
』?
: : 相同違
: : 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 :  1-5提到:對於累犯者,應採「前科累積加重水桶」,水桶天數=判決水桶*(1+前
科?
: :  *本人雖違規事實明確,但確實沒注意到此種分類一天只能合併上限三篇
: :  一直認為是一天最多上限五篇發文,非屬蓄意且此前也無相關前科
: :  甚至水桶文下的推文也有老版友表示直到現在才注意到此種分類只限一日三篇
: :  而kero2377版主此次判決,以本人理解來看,是以有前科為前提,直接處水桶判決
: :  且又於6天違規中扣除一天警告(直接判決跟警告合併同一水桶案有衝突),剩餘5

: : 累犯一天一次計算
: :  再次強調本人至今沒收過任何『警告』,而此篇水桶公告將6天違規內容及警告包
裹?
: : 決
: :  明顯與版主所用1-4中的『下次違規』有衝突,不應在沒有警告下包裹判決處水桶
加?
: :  ↓
: :  *例:本人這串水桶判決是由4/22﹑23﹑24﹑25﹑27﹑28﹑共計六日組成
: :  若是版主於4/22號當天或隔天犯滿之前已有對本人給予警告的紀錄,後面五日違規

: : 桶35天應當無違誤
: :  但此次違規判決是將以上六日的違規內容先判決水桶才加入警告扣除第一日的刑罰
: :  故本人認為合理判決應為先給予刪退文、警告後,才針對下次(4/28之後)若有相

: : 規不予再次警告而直接加罰
: :  而非將微罪警告與正式水桶刑罰打包一起做判決,若在此案之前未經過警告前科的

: : 如何合併加重水桶?
: :  若如kero2377版主的判決法,板規中的微罪警告是否還有意義?
: :  相信版主都是以公正公平為前提做判決,但!假設 (非指任何版主) 版主有私心
: :  想對版友做惡意判決,以我這違規案為例,是否會有故意養案,未給予任何警告提

: :  等到累積一定判決案例後一次水桶的嫌疑?
: :  許多違反版規第二章事項之版友能在初犯時得到警告,何以本人是採直接水桶?
: :  若是在此次判決之前本人有收到警告的話必然不會貿然違反板規
: :  *此外於申訴案中kero2377版主提到本人是受『匿名檢舉』
: :  雖然版主基於7-7可主動介入,但是否可以請kero2377版主解釋政黑版匿名檢舉是
什?
: : 形式?
: :  因他版如GossipPicket、Women_Picket、HatePicket等等都有匿名檢舉的形式,採

: : anonymous發檢舉文
: :  而本人雖只註冊2000多天,前半的天數較少上線,這是本人第一次看到政黑板主回

: : 有這個名詞
: :  政黑板應當無『匿名檢舉』這種前例、想請版主釋疑,在政黑板中『匿名檢舉』是

: : 麼方式
以下是第二章的判例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82785523.A.FDC.html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80202646.A.570.html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58375162.A.F97.html
基本上若是第二章違規的狀態下
第一篇算警告,第二篇才開始懲處,而擔任版主的一年多期間
此條規的處理方式,版眾也並無太大意見以及異議
因此跟您告知
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此條zeuswell 並沒有收過版主群的警告
但是按照以往判例,就是假如您今天發了未滿40字的文章5篇,那就是一篇警告,四篇違

為何做此種判定的原因也跟您說明
是以防有心人士刻意洗推文洗文章,試想,若一名版友沒有警告紀錄
他在當天內洗了很多貼文與推文,已足以重大影響到閱版人權益的情況下
若按照被申訴者的論述,版主群是否只能給他警告?
且並對於在版主群未看到的期間前的洗文一概的無法可管?
政黑與其他版不一樣的是我們對於需水桶的罰則是不告不理制的
總不能假如他在當天違規100次,但他無警告紀錄,我就給他一個警告吧?
這樣對其他人閱版人以及違規者也是不公平的
答辯結束
謝謝您,辛苦了
#對kero2377版主回應如下
如我所說,我確實不清楚此種分類只能三篇,且每天發文數量都有控管在單日五篇內,故
我不認為這樣有到重大影響閲版權益的程度,不像你舉例的判例中有好幾天超過單日發文
五篇上限。
且您在政檢申訴文中也引用了1-4微罪警告,相關內容與直接水桶判決,實際上確實有衝
突,不是此前未受過質疑就沒有盲點。
小組長是否協助釐清:關於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
處分

1-4及7-8中的盲點
應該適用在同一水桶判決,還是需要以下次水桶判決為主?
或請其他政黑版主重新就板規中這種可能朔及既往規定重新釐清分界線?
雖然k版主說若不合併處理可能造成有心人士惡意推發文,但實際上若有人犯規經過警告
後,下次面對的處罰就已經是水桶。「警告」應算是一條分界線,能確實分辯惡意及無心
犯規,而經警告後再犯者理當無理由抗辯,如果能經本案釐清此一點,個人不認為先採取
警告這樣是不公平,也有助於後續可能的相同案件之非惡意違規者權益。
雖說版主因為無法隨時上線控管,但實際上本人因為未注意到相關板規,故4/22前也有同
樣犯例,而4/29當日版主才處水桶,以一個相同犯規的時程這麼多天版主才處理,(雖說
版主基於7-7可主動處理,但又提及本人受匿名檢舉)難免會令人聯想有養案惡意水桶之
嫌疑。
#有些同犯板規2-5超貼的違規人能在第一次犯規時就得到版主警告處理。
#但本人卻是累積到第六次才處理,並直接處35天重罰,本人雖是犯規無誤,但第2章屬無
罰則的章節,若有犯規應先著重於嚇阻作用,而非未經警告直接水桶!
因k版主對相關超貼案件大多都採此種判決法,故本人另外舉例非k版主任期內的以下判決

#1STpOBKv (HateP_Picket)
此人屬連續兩日超貼,但屬初犯所以版主給的判決為警告,後續此人有再次超貼,才以有
前科為由直接處水桶。
最後,即使k版主有提出自己過往判例為依據,本人還是認為微罪警告與直接水桶判決合
併處理是有衝突的,不能因為一直以來都是這麼判決沒有人申訴,就忽略規定中的矛盾之
處,分界線必須明訂釐清!沒有經過警告就針對多次犯規處累犯水桶是事實。應不得用公
平或
其他理由合理化判決
關於本案中:警告與直接水桶並用也已經在政檢版中有版友開始討論是否不合理。希望小
組長藉由本案判決能夠協助釐清
#1UjEbyGC (HateP_Picket)
此為前版主對:自己往例做出的看法
#1UjDy7JB (HateP_Picket)
此為版友對:警告與一罪一罰的建議
希望小組長能對此類板規分界不明之處請版主明定釐清,而非落入換了版主就由不同版主
自行解釋板規的下場
本人希望kero2377版主能出面回應並解釋自己所做的判決》k版主已回應,本人主要訴求
已達到,故此次為本人最後一次抗辯,
最後提醒一下kero2377,您水桶公告列出的4/28號違規文章有4篇,實際上為您重複張貼
到第三篇,故4/28並不屬違規。請版主判決時要多確認注意一下。
本人對本案回應正式結束,靜待小組長做結,非常感謝小組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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