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toberich 版版主 AMYHUANG 多項...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3-10-16 22:49:40
不得不說,很多人可能都忘記板主是「志工職」,
板主有自己的家庭、事業和生活,批踢踢或許只是板主生命中的一小部分,
批踢踢不是法庭,即便被說是社會的縮影,但批踢踢依舊不是社會,而是論壇,
我們做組務的,要求板主做這做那,要求他們多久之內回信,
是為了保障使用者的言論自由,防止權利受侵害,
但在此同時,板主無論在成為板主前後,都還是個使用者,
除了能發揮超越尋常使用者的權力,以及須承擔受組務監督懲處之責任外,
板主確實擁有一般使用者該有的各種權利。
再者,當初創業板將修改板規之大任繫於前板主 dinos 身上,
而後前板主 dinos 於 9/23 遭組務解任,後此責任落於板主 AMYHUANG 身上,
板主 AMYHUANG 於三天內立即頒布一份臨時板規出來,
對於一個已在工作且自行創業之工作者而言,這種執行速度已超組務預期,
修改板規除有立即之必要,例如『受組務要求盡速修改板規以利重審』之流方有時效性,
否則一般來說修改板規皆須從長計議,從討論到成形短則兩週,長則月半,
急就章的板規能有多好?組務不信,
組務相信板主 AMYHUANG 及 letts 肯定有在做,只是一時半刻尚未完成。
最後,組務認為臆測板主想法並無意義,
至今也尚未出現拖了一年沒執行的狀況,
真的出現的話,一旦有人檢舉,照罰。
這是組務在判決前的一點想法,以上。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請板主 AMYHUANG 或 letts 至組務板說明。
: : 但在此之前我有幾點想講,
: : 一、其實那個『心眼極小』也有可能是在說寫判決的組務,
: :   未指涉的狀況下通常是不能被認定為人身攻擊的。
: : 二、關於 hala932 板友一案板主方究竟有沒有實際裁決,我覺得是重點,
: :   人身攻擊、髒話判定基本上都屬於板主認定的範疇,
: :   只要一視同仁的話就OK。
: : 三、很多人會把處理案件的時間和組規內的上站規範嵌在一起,
: :   其實這作法並不恰當,而且也不會是組務考量的著眼點。
: 僅就第三點做討論:
: 一般一個申訴案的完整程序如下
: 事件 相關規定
: 去信版主檢舉 1. 72小時之內 回覆使用者
: 2. 7天內 文章可檢舉但不判決
: 14天內 文章已屬結案,不再受理檢舉
: 到組務版提出申訴/檢舉 申訴者需於 72小時之內附上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 版主答辯 72小時之內 於版上做出申訴/檢舉文之答辯
: 組務判決 無相應之規定
: 的確,小組組規並無明確之條文要求版主應於多少時間內對判決做出對應處置
: 也正因如此,所以我才會引用上站之條款做為對應之使用。
: 個人認為這部份無任何約束,亦不須要被考量是有相當大的暇疵的。
: 今日,創業版版主可以動輒以"申訴案件激增"為由對使用者做出檢舉上之權利限制。
: 但是,卻可以對於判決文的處置動輒一個月以上的相應不理,而沒有相關約束。
: 個人認為此部份是一個明顯瑕疵,同時亦給予了版主群相當大的"發揮空間"
: 簡單講,版主群只要抓住重點,有在時限內乖乖回信與答辯就好。
: 回覆內容不重要,是否有被判說處置上的疏失也沒關係。
: 反正,就算在小組被提出判決疏失之後,可以擺到開心再處理也不會有什麼事。
: 是否?
: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看,假設某 a 君被施以 30 日之水桶。事後證明是誤判。
: 但若版主不小心或是刻意的拖過 30 日以後才對改判要求做出處置。
: 試問,a 君就該如此被平白被黑了 30 日?
: 即便到了小組版要求公權力做伸張,但是最後的結果還是一樣。
: 拉回到今日此檢舉案,個人相當認同不同的板務施行會有不同的複雜度,難以概論
: 但是就目前看的到的證據來說,整整一個月基本上可以說是毫無進度可言。
: 假若今日沒有此篇檢舉案的話,是否搞不好三個月後那個改判要求還是擺在那呢?
: 我不認為我的角色適合去要求並提出一個明確時限,因為那不是我所擁有的權力。
: 但是個人認為一個月真的是有點太誇張 (很多版規上的罰則也根本沒有一個月那麼久)
: 若是版主能交代並給出證據,提出這段時間的一些對應證據,
: 以證明版主們並沒有無視此判決要求,以及使用者的催促的話當然合理。
: 但是我質疑的是,若是版主群們根本早已忘了或是無視此判決且擱置許久的話呢?
: 到底是 "刻意無視",還是 "置之不理",亦或 "真的處理不完?"
: 這才是我提出申訴的真正重點所在。
: 也是我直接在檢舉文內,個人主觀認定版主相當失職所持的原因與論點。
: 此例若開,以後所有小組給出的改判,版主們都可以擺到隔年過年後再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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