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四] 不服Road板JJLi之判決 D0069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9-03-10 16:11:40
※ [本文轉錄自 canandmap 信箱]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標題: Re: [通告] 關於 ◇ 不服#1SVigVvx (Road)之判決
時間: Sun Mar 10 15:56:13 2019
板主似乎對誹謗與人身攻擊之差別並未有清楚的分野
意即認為誹謗與人身攻擊並無分別
然而,事實上誹謗是必須要有意圖散布於眾並有實質損害名譽之情事始得成立
https://www.rclaw.com.tw/post-236-2788
至於人身攻擊,則是針對對方的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進行批評或攻擊
https://goo.gl/1cw0A
無論如何,本人絕無相關情事,理由如下:
先看hicker的推文
→ hicker: 然後 麻煩edos收下[戰神]封號 謝謝03/04 19:45
我完全不認識edos,也不知他擁有什麼個人名譽、職業、地位等
在我眼中充其量只是個PTT使用者
hicker會如此說,乃是edos經常於交通類板熱門文章底下推文戰板友,且戰無不勝
故給予戰神封號,實際上PTT很多板亦有此類情事,但從未因此而水桶給予封號者
再來看本人推文
→ canandmap: 新.戰神降臨,讓我們歡迎他!!(拍手03/04 21:34
本人已於信中表示此使用者好戰之性格,並未提及他的任何社會名譽、地位、態度、動機
等,且並未因此而批評或攻擊,更無實質損害名譽之情事
僅順應hicker的推文,歡迎此使用者並稱之為新.戰神
這無關檢舉者的主觀感受,亦不構成對其名譽之損害
本人認為,此舉被判定人身攻擊,頗不認同
如若板主認為需要實例參考,本人手上有一案可供板主參閱
且對此判決深表遺憾,並將採取申訴小組板之行動
至於檢舉案,恕本人不再於此回應
※ 引述《JJLi ()》之銘言:
: 引述板規原文【六-2】
: 6、評論道路政策時, 禁止 進行任何人身攻擊。
: 【6-1.對不特定人作攻擊。不受板規第一條初犯者限制 新增)
: 【6-2.對特定版友作人身攻擊,以受影響者提出申訴為準(2012.3.18修正)
: 無論評論人針對被評論者(人)的用詞原義是眨或是褒。
: 本規定之『攻擊』定義,以『受影響者』為主觀感受。
: 當初書寫本文時,即是以誹謗與性騷擾相關法條做為範本。
: 若受影響者堅持認為該評論文章或推文是針對『其本人之負向意義』…
: 哪怕原詞句本意是極度正向詞會(『天使』『百科全書』…等)…
: 本規定也必須成立。
: 以上是兩位板僕的共同意見。
: 希望您能理解判決上的苦衷。
: 另一篇檢舉文,在下已經從子XX那邊取得相關資訊。
: 我們會在檢視之後給予正式的結果。
: 感謝你的來信。
: 邦僕 JJLi BillHuang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18-03-04 19:45:00
然後 麻煩edos收下[戰神]封號 謝謝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8-03-04 21:34:00
新.戰神降臨,讓我們歡迎他!!(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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