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台南高雄有對感染者友好的牙醫師嗎?

作者: saberlily (Saber)   2015-04-10 03:17:49
路過講一下自己想法
其實關於病人隱私這一塊
我覺得這是倫理道德議題 根本沒有標準解答
從醫師面來說我們確實不應該因為病患的疾病不同而給予其不同的對待
就像很多板友推的 保護自己是醫護人員訓練上的一環
病患也應該主動告知自己的相關疾病
讓醫護人員能更好掌握病情
理想上是這樣 但我們都是凡人
我本身是醫護人員 替HIV(+) B肝 C肝的患者抽血的時候 說沒有壓力是騙人的
就算帶了手套帶了口罩 針筒不回套 balabala
怎麼知道不會有"意外" 不會"不小心"
保護措施的SOP 只是能把意外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不代表用了保護措施針扎就不會發生
更別說開刀 洗牙 這類需要操作時間跟技術的侵入性治療
而患者考慮到主動告知病情可能會被醫師拒絕治療
隱匿自己的病情其實也是人之常情
身體檢查都做完病患家屬才跟你說爺爺有疥瘡
或著是事後才知道病人有肺結核或是流感這種事其實經常在發生
我自己還是希望HIV或是B C肝的病患主動告知
倒不是什麼不同的消毒方法或是保護措施不同
而是至少我不小心捅道我自己的時候我比較有心理準備
(雖然還是都要去跑針扎流程)
(順便提一下針扎流程我要抽患者的血去檢查也是要患者同意才能去檢驗
這當然為了是保護患者隱私 只是他不讓你抽死無對證你也沒辦法)
醫護人員 絕對不是比一般人"多一些些"風險
而是幾乎每天工作都在疾病的暴露風險之中
人的隱私 也絕對不是可以為了"大多數人"的好處而犧牲
醫療雲端出發點是好的 但確實會有資料外洩的問題
不過以後說不定全國病歷電子化都能連線讀取病歷
隱私的問題 跟 醫療便利性的取捨 會浮上檯面吧
(其實可以病歷互通的話好處非常多 也能減少很多浪費
但就是去就醫就被看光光
但就能減少很多以前在A醫院看資料都在A醫院到B醫院以後一張白紙
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
要怎麼在其中取得一個平衡點
本來就是道德的難題
我的立場還是希望患者跟醫護就是互信互賴啦
患者該講的講一講
其實我自己覺得要求知道患者身上的傳染性疾病是合理的
病患隱私應該是醫師知悉後不散佈這塊來維護
而不是不告知醫師 讓醫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暴露在風險下 難道就比較道德嗎?
阿醫師這邊能處理的就幫你處理 真的不在能力範圍的幫你轉介
看個病弄得像諜對諜 彼此不信任 對醫病雙方都是有害無利啦
作者: elliotpvt (小光)   2015-04-10 07:47:00
沒錯
作者: sunny1st (sunny)   2015-04-10 10:14:00
我認為有侵入性治療才需要主動告知醫護人員,其他不需要
作者: Feb21 (歪嘴笑)   2015-04-10 10:25:00
作者: solemnity (我相信)   2015-04-10 11:12:00
前提你自己也提到了 患者主動告知會被拒絕或不友善對待在這種前提下要感染者把病史交代清楚 十分困難啊
作者: miiz (迷)   2015-04-10 14:40:00
也許部分原因是一般人不清楚要接受的治療和自己哪些病史有關,需要說多少,就自己判斷這樣那樣而已應該不用說吧像2樓那樣
作者: garlic1234 (蒜頭)   2015-04-10 15:03:00
洗牙跟開刀是不同層次的風險,不應該這樣比較要單論HIV的話洗牙的血量,與防噴濺的護具根本無法造成改染同樣的狀況下,BC肝都具有更高的傳染力與風險,但是很多人卻只對HIV有壓力,這種壓力不是告知能解決的事
作者: saberlily (Saber)   2015-04-10 15:49:00
所以你的意思是風險不高就不用告知的意思?只對HIV有壓力也不是不告知就能解決的事情啊我是覺得將心比心啦我自己能理解病患不告知的原因相對也希望大家能理解醫護人員想知道的心情另外BC感傳染力比HIV高 跪求EBM關鍵字
作者: jessiemon (SKB)   2015-04-10 16:37:00
個人意見也覺得在保密義務能落實跟大眾對特殊疾病有正確認知前提下,醫療雲系統應該是發展的正向趨勢。不過話說回來這兩個前提就是這串回文爭執所在啦XDD現行法似乎比較偏向樓主2.的看法,醫療契約原則上還是以醫院患者雙方同意為必要,例外在患者病情危急時,有醫療法跟醫師法適用,院方此時受有強制締約義務然後我也覺得感染機率低跟感染結果嚴重在實際層面(尤其是對於醫護人員)不適合,也不應該完全切割觀察總是拿感染機率不高,半強迫醫護人員毫無選擇餘地暴露於感染危險中似乎也有點霸道了。(特別是告知病情後醫護人員有相應降低風險措施、或像樓主說的心理準備前提下,某程度來說告知也是一種協助。再配合上醫療保密義務,病患隱私應該要有點退讓空間。但當然也不見得就退到底,全面強制揭露就是
作者: bbadia (笨腳掌)   2015-04-11 13:06:00
目前法規是,如果有感染風險,醫事人員可以未經hiv患者意採集檢體進行檢測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5-04-11 18:14:00
主動告知,對彼此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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