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因祖父過世有些繼承問題想請教
背景大致如下
祖父在上個月過世
家庭有繼承權的成員如下:
配偶:祖母
子女輩: 我爸 我叔叔 與我姑姑共三人
孫輩: 我 我姊 我堂姐 我堂弟 共四人
曾孫輩: 曾孫女(我女兒快 1歲)
主要想詢問的問題是
盤點完祖父的遺產 尚有一些可繼承
目前預計由祖母與我爸子女那一輩三人共同繼承
對法律不是很熟悉故來請教
我看法條上寫
第一順位是配偶跟直系卑親屬
理解上孫輩跟曾孫輩應該也都算直系卑親屬
所以想請問 直系卑親屬也有順位的問題嗎?
是1. 子女輩 > 孫輩 > 曾孫輩?
還是其實是2. 子女輩 = 孫輩 = 曾孫輩?
如果是1的話 只要子女輩有繼承
後面的孫輩跟曾孫輩就可以不用去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嗎?
如果是2的話 是否就一定要去辦理拋棄繼承呢?
小問題請教
再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