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google帳號的相關資訊查詢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6 14:22:11
※ 引述 《dppdick》 之銘言:
: 目前遇到一個關鍵問題是「某特定google帳號的使用人是誰」
:
: 檢察官稱該帳號是我所有,但我否認
:
: 法院調查後該帳號另有其人,因為那是某大學給學生的google帳號
: 自然法院跟學校問一下就查到人了
:
: 我的律師說這樣檢察官要舉證我是否認識對方、
: 是否向他購買過帳號等
:
: 但最直覺想到的簡單辦法,就是法院直接要google提供
: 該帳號的登入IP等資訊,比對一下我電腦的網路使用紀錄
: 很快就能知道結果了,整個似乎作法相對簡單明瞭
: 為什麼還要讓檢察官繞彎路用其他方式舉證呢?
:
: 我問律師(他曾當過法官),他說實務上法院不會隨便跟google要資料
: ,但當時他有點忙我就沒多問了
:
: 類似這狀況想請教大家
: 要調資料的話,法院都會跟國內業者(比如電信公司)要
: 是不是涉及到比較大的國外公司,比如google、臉書等
: 法院比較不太會去跟他們索取?
:
: 還是說看案件嚴重性,比如兒童色情、殺人等等,夠大條法院才可能
: 去跟這些跨國大公司要資料?
:
: 我一直以為法院隨便開個搜索票叫google交出資料很容易,
: 但好像不是這麼回事,究竟原因是什麼啊?
不知道本案是什麼罪
如果本刑不高,例如妨害名譽
跟Google.Facebook函文,對方是不會提供資料
以實務上Facebook(Meta)規範只限於特定犯罪才會提供使用者資訊
並不是法院不會調,而是對方要不要提供的問題
如果說兒少、殺人、毒品這種通常上述平台都會提供,但如果您說的必需要有法院核發的調
取票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4-16 15:14:00
老實說,跟國際公司互動,該公司也可能會修改政策。畢竟現在詐騙這麼猖獗,不給有時候會燒起來,而且美國也不是沒有洗錢等犯罪的規範,看法務部幾個司怎喬國際合作,除非手上案件有遇到,不然也不知道到底如何
作者: dppdick (無)   2024-04-16 15:16:00
我遇到的是著作權的(片商以為某個google雲端硬碟上存放他們版權的電影,且認為是我的帳號)所以我才好奇,怎麼法院不直接跟google要使用者登入IP,對照一下國內網路業者的IP紀錄,很簡單就找到人了幹嘛檢察官還要繞個彎,找其他間接證據請問類似這種案件對法院來說,屬嚴重的案子嗎?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6 15:58:00
詐欺好像會提供,不確定記得FB有列舉哪些提供哪些不提供https://iiil.io/jNNY
作者: v3su   2024-04-16 17:41:00
又來了......https://i.imgur.com/qZkabHK.jpghttps://i.imgur.com/UjktPkp.jpghttps://i.imgur.com/PBVXdJ9.jpg司法院判決系統查一下,關鍵字臉書 公然侮辱關鍵字GOOGLE 妨害名譽相關判決也可以查https://i.imgur.com/PFIP8NT.jpg還是對於你們而言,公然侮辱是重罪?所以檢察官才可以跟臉書、GOOGLE 這兩大調閱使用者註冊資訊?所以公然侮辱是重罪?那我懂了,司法院判決書關鍵字臉書 公然侮辱五千多條原來都是重罪然後搜尋關鍵字 GOOGLE 公然侮辱有四百多條,所以也是重罪沒錯了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6 19:07:00
我的意思是跟臉書公司等調閱資料,有些人可以從其他管道取得個資(例如:FB帳戶內提供的公開線索)函文給服務提供業者的https://i.imgur.com/a22Pb0C.jpg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號https://i.imgur.com/jzs5dEG.jpg
作者: v3su   2024-04-16 20:12:00
首先,我前一篇回答就說了,非司法官不得調閱使用者資訊,包括基層員警、司法調查官(刑事組、偵查佐),你自己看看你貼的,是司法官嗎?你們一再扭曲重罪才能調閱、臉書與GOOGLE 不會給予法院使用者資料,幾年來觀念一直沒變。我幾年前就一直在說公然侮辱、誹謗這種拘役的輕微刑責就能拿到臉書回函,不用什麼重罪,然後你們一直一直一直認為臉書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輕微根本不會配合,那司法院幾千條判決哪來的?更別說幾十萬件是不起訴、和解的妨害名譽?偵查佐沒有檢察官函文,自己要跟臉書調閱,臉書得以拒絕!跟司法官授予偵查佐偵查權限函文給臉書,臉書不得拒絕配合不一樣!!
作者: aryyang (闇蜻蛉)   2024-04-16 20:22:00
你貼的判決書沒有一案說資料是臉書給的啊?自己說的不用
作者: v3su   2024-04-16 20:22:00
叫你們查司法院判決書就一目了然,公然侮辱就都調得到,不查,然後一再教導求助網友錯誤資訊。有些使用者條款所稱之犯罪行為是指“急迫性”,例如拘禁、家暴、強暴,這些不需等候檢察官函文,刑事組就可以趕緊先跟網站管理、公關調閱嫌疑人資訊好趕緊逮捕、追蹤。
作者: v3su   2024-04-16 20:24:00
https://i.imgur.com/3LcxAoE.jpg這是我自己提告的公然侮辱,你覺得咧
作者: aryyang (闇蜻蛉)   2024-04-16 20:24:00
再來最後一案也是有台灣本地的公司啊!你怎麼知道google有提供資料?
作者: v3su   2024-04-16 20:25:00
我提供我自己的,你覺得呢
作者: aryyang (闇蜻蛉)   2024-04-16 20:25:00
你提告的就把案號拿出來啊!拿張莫名其妙的截圖想幹嘛?
作者: aryyang (闇蜻蛉)   2024-04-16 20:26:00
所以案號呢?要問幾次?
作者: v3su   2024-04-16 20:26:00
我這不起訴,和解,是有什麼案號
作者: aryyang (闇蜻蛉)   2024-04-16 20:27:00
天啊,好可笑的人
作者: v3su   2024-04-16 20:27:00
隨你便,是我錯、我錯的很離譜,抱歉吶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6 20:28:00
如果是真的的話,會不會違背通保法11-1條
作者: v3su   2024-04-16 20:28:00
不會
作者: aryyang (闇蜻蛉)   2024-04-16 20:29:00
知道錯還亂回答?到底在亂什麼?
作者: v3su   2024-04-16 20:29:00
你仔細看通保法全部內容、再看一下刑事訴訟法的偵查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6 20:30:00
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檢察官偵查中才能向法院核發調取票
作者: aryyang (闇蜻蛉)   2024-04-16 20:30:00
就說了不懂要問,為什麼要裝懂呢?
作者: v3su   2024-04-16 20:31:00
你的這個是監聽欸!!你要不要仔細看一下??監聽就算三年以上也很難通過通訊監察指的是監聽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6 20:33:00
那你那個案子有調閱到ip位置嗎其實我也對這塊有疑惑
作者: v3su   2024-04-16 20:35:00
我記得之前光要監聽立法院長王金平的貪污罪就被駁回了,代表不是重罪就能過關
作者: aryyang (闇蜻蛉)   2024-04-16 20:35:00
google一下v3su,有夠精彩,真的不意外,笑死。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6 20:36:00
像之前許哲賓恐嚇事件,警察有去調閱臉書的IP,不然怎麼找人,但刑法305條是最重本刑兩年以下
作者: v3su   2024-04-16 20:36:00
我的案子有IP 啊,因為他聲稱不是他、被盜用,結果連手機號碼登入的門號、中華電信IP 位址都有調閱到
作者: aryyang (闇蜻蛉)   2024-04-16 20:37:00
所以那是中華電信給的啊!還在以為是google給的?笑爛。
作者: v3su   2024-04-16 20:37:00
所以我說通保法要全看,然後還有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也要看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6 20:37:00
還是因為這是社會矚目案件所以臉書提供,或者是有其他(記得有偽造文書?誣告等?)臉書就提供ip
作者: v3su   2024-04-16 20:38:00
因為刑訟的偵查那邊有寫到關於司法調查、調查官職位員警沒有資格調閱,得司法官函文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6 20:38:00
當時像許哲賓那個案例,他在某咖啡店用VPN用假帳號恐嚇,如果臉書沒有給IP資料,是不可能知道IP位置在國外
作者: v3su   2024-04-16 20:39:00
臉書會提供IP,GOOGLE 也會。但奇摩跟微軟我就不知道了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6 20:40:00
恐嚇罪不知道臉書會不會給,但依照去年新聞報的臉書提供案件類型,好像不包含恐嚇,或許警方用其他名義(如偽造文書?)調閱?
作者: v3su   2024-04-16 20:41:00
VPN 不會影響到手機登入使用的門號、電信IP,VPN 是表面讓民眾誤以為,但真正使用時ˇ間門號跟IP 並不會變恐嚇不具有立即危險性,員警要調閱,臉書可以不理會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6 20:43:00
VPN這我了解,但不知道臉書提供IP當時申請的罪名是什麼如果依照新聞所述,應該是跟臉書調閱假帳號IP地址,然後查Ip在那裡,但臉書會針對恐嚇罪(305)提供Ip最重兩年以下,除非是以其他名義調閱因為通常對於假帳號的攻擊恐嚇,報案通常除非重大犯罪是要不到資料
作者: v3su   2024-04-16 20:47:00
我上面那個公然侮辱,檢察官就直接函文給臉書,臉書提供信箱註冊資料、登入IP,檢察官再跟GOOGLE 取得使用者註冊資料,信箱裡面有註冊手機門號、登入IP,這樣抓到的。所以被告聲稱被盜帳號,但因為登入臉書分身時的門號、IP 跟GOOGLE 一樣,所以不採信帳號被盜我的經驗提供參考,另外可以多看判決書,有些臉書的妨害名譽會跟GOOGLE、電信業者連在一起,就會看見這些都是有配合偵查
作者: dppdick (無)   2024-04-16 22:08:00
請問查IP這類個資會受到通保法限制嗎?https://www.yuanxilaw.com.tw/news_detail/263
作者: tomsawyer (安安)   2024-04-16 22:20:00
理論上檢察官函文是不應該提供的吧
作者: v3su   2024-04-16 23:47:00
d,你分享的網址下方不是已經有明確答案了
作者: windwater (風水)   2024-04-17 04:39:00
其實要分階段討論,1、google,臉書並非通保法所規範的電信業者,所以檢警調註冊資料、IP位置,是看各公司的相關規定,ex依罪名,決定是否提供。2、檢警取得Ip後,要向電信業者調該時段的ip使用人時,就要依通保法11-1規定辦理。3、實務上通保法11-1第2項的恐嚇是擴張解釋,包含刑法151,305
作者: v3su   2024-04-17 05:16:00
感謝w 達人,補充完整資訊、說明
作者: s1s2s3bk (路人甲)   2024-04-19 03:47:00
作者: kymco9999   2024-04-19 13:43:00
印象中調取meta 跟科高(Google)不是很簡單不過去年許哲賓事件不知道怎麼調取臉書IP,記得恐嚇應該不算在調取項目內,可但那個案子不是只有恐嚇而已,或許是其他名義調取?
作者: v3su   2024-04-19 15:52:00
隨便啦,反正等你們自己遇到再說了,我也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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