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強制執行法第50-1條

作者: rd5186 (GIOS)   2024-03-12 10:35:53
關於這條的解讀
第 50-1 條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
是指說我被查封的動產賣掉的錢
在清償債務之後沒有剩錢就不能查封嗎?
像是我如果積欠100萬
但是我底下只有一台二手汽車
市價大概10萬好了
所以這樣子就不得查封這台車子嗎?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4-03-12 10:59:00
不是,是如果查封的動產賣掉的錢只能償還執行費甚至連執行費都不夠的話就不能查封你欠債100萬,執行費是8千,你汽車當然會被查封照你的想法,大家借錢都借超過自己財產就不用怕了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4-03-12 11:52:00
如果你欠了一億 光強制執行費用就80萬那如果名下只有十萬的財產 就根本沒辦法強執...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3-12 14:30:00
因為法院手續費要優先付,要是動產價值連手續費都不夠那根本沒有執行實益債權人得不到丁點價金,債務依然存在,只有債務人受傷"那平白無故債務人失去了動產,卻一毛債都沒減少,這叫打劫
作者: WindT (呼呼)   2024-03-12 16:37:00
執行費千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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