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朋友答應幫我收債,要求我先付一筆30萬,
後續朋友也請收債的人跟我會面,也都達成共識,
但朋友用這種收債的藉口陸續跟我借錢,起初有借他,事後我發現不對勁,拒絕借錢
朋友就更改收債的條件,比如當初收債約定我拿9成對方拿1成,他自行更改後變我拿4對方
拿6成,當然我不同意,後續他直接不處理收債了,且30萬已經收走未歸還
以上說明情況(包含收債達成共識)皆有錄音且金錢往來都有紀錄
借錢部分都已經申請支付命令且都通過
我的問題是
朋友收取現金30萬,收債已經達成共識,但他後續變更條件,有算背信罪嗎?
再麻煩法律專業人士幫忙解惑,感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