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沒想到有一天會來這個版
事情是這樣的
案件總共有四位關係人
A 死者騎士
B 狗
C 原 po 騎士
D 追撞原 po 之騎士
在 1/24 下班時我在下班騎車回家途中
路上忽然看到 A 不明原因車身搖晃,地板還出現摩擦的火花
我急煞往左閃過 A 完全沒有碰到 A 車
在急煞中未煞停時,被 D 後面追撞
A、C、D 三人最終都倒車並摔倒在路上
查看後,發現路邊有一隻狗 B,而 A 在救護車來之前已經休克
送往醫院急救後無效。
因為我有行車紀錄器,回警局看時,看到 A 是在路上撞到狗,車身開始不穩
最終往右傾倒撞到河堤護欄,顱骨骨折過世。
其實自始至終應該都沒有我的事,因為我根本沒有碰到 A 車
是他自摔的,只是我運氣不好被後車追撞也倒地。
後來此案件就變為刑事案件,當天警局做完筆錄,說隔天要去殯儀館做檢調筆錄
我在 1/25 做完後,檢察官說我現在為被告身分,涉嫌過失傷害,或致死。
我聽到這裡我整個人都要暈倒了,為什麼,我明明都沒碰到他,紀錄器也看到了。
不能在這裡就直接不起訴嗎? 為什麼一定還要把我跟 D 列為關係人。
我很怕檢察官為了給家屬交代,硬是要說跟我有關係,讓我走訴訟程序
怎麼辦 ... 目前 1/25 已經做完檢調筆錄,說回去等通知,大概要多久會知道有沒有被起訴
為什麼一定要把我列為關係人?
我很害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