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aniaque警告一次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4-01-24 11:38:59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bi5lux8 (LAW) [ptt.cc] [問題] 這個選課規則是否有前後衝突?
→ maniaque: 這規則你得問的話,建議你別念了,跑外送同樣有錢賺....01/24 10:29
三、判決理由
 系爭推文是否具有客觀上貶抑性,尚非無疑,但顯然不具有法學上參考價
值,與本看板開放討論之宗旨有違,亦非板友提問求教所樂見之回應。
行為人過往於本看板上之回應雖均有相近似之行文風格,唯仍有提供發文
者法律實務上可能作為方式參考,故過去均尊重個別討論者之言論自由。然
務須提醒行為人,言論自由不能於本看板無限上綱,本看板也不會僅依據回
應次數給予回應者任何獎勵或特權,如非所擅領域,實無必要勉強自己提供
回應。
綜上,處行為人警告一次,一年內如再有類似行為,將兩案併罰。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1-24 10:29:00
這規則你得問的話,建議你別念了,跑外送同樣有錢賺....
作者: samwu995 (ftir)   2024-01-24 13:44:00
其實這回答也還好吧?我覺得反倒是原PO的問題跟此版不相干garbage in, garbage out.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4-01-24 13:55:00
這我沒意見,尊重版主但是,請板主別忘記先審認一樓所講的,這篇是否可以在本版發言,毒樹毒果,別忘了~
作者: xuit96lo (摩斯全家分享餐)   2024-01-24 14:17:00
哈哈哈哈 版主英明每次回答都夾雜一些有的沒的 有意無意間貶低別人
作者: fmp1234 (刁民H)   2024-01-24 14:35:00
一、本板不禁止課業(含報告)問題、生活實例的討論。
作者: iambackhaha (嘻嘻)   2024-01-24 17:31:00
英明
作者: ca5hf1ow (cashflow)   2024-01-25 17:47:00
要就選擇回答,答非所問何必呢?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24-01-26 16:58:00
版主英明,而且也知道之前早有類似發文XD
作者: ultratimes   2024-01-28 13:37:00
這樣回答其實才是對的,法律外本來就有很多人治問題不要以為法律問題像是國考寫申論這麼簡單法律是法官說的算,是檢察官說的算,不是你的刑法老師說怎樣就怎樣,也不是補習班的那些答案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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