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有構成民法第184條的故意侵害他人嗎

作者: LeoPan (晴天)   2023-11-05 18:46:35
以下是原告的訴之理由:
原告於民國108年入住xx市xx區xx街xx號xx樓。入住初期為達建立良好的鄰居關係,曾數
次主動邀請社區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員及xx街xx街xx樓被告之親屬,入戶查看原告之居家擺
設及日常生活條件,以免xx街xx號x樓被告之親屬時不時向管理室投訴原告製造噪音,或
汙然其居家空氣,或當面惡言相向。原告亦曾主動與被告之親屬互留電話,獲悉被告之親
屬電話號碼,以便被告之親屬即時向原告反映其問題進而及適時澄清或解決。詎料被告及
其親屬未曾來電與原告連繫其問題,反倒變本加厲,於民國109年1月起向xx市政府聯合服
務中心處恣意藉故投訴,期間長達2年,有xx市政府人民陳情整合綜合查詢結果(共63筆,
長達19頁)可證。對原告於該期間正常居家生活帶來負面影響甚鉅,原告常常心生有家歸
不得之恐慌,故盡量於周末期間或返台中父母家或女友家,試圖減輕需不時得面對被告之
親屬當面惡言挑尋釁之苦。此期間更因xx市政府各局處不時的來訪,引起左鄰右舍和管理
是異樣眼光,原告更不時有身心俱疲之感。
原告忍無可忍,於民國111年1月亦向xx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陳請阻止xx街xx號xx樓長期
不當舉報,有市府受理民眾陳請事項申請表可證。並於民國111年2月收到市府工務局回函
,另於民國111年3月收到環保局回函,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人民陳情
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以上是原告的訴之理由大致內容。
然而,原告住處目前已租賃出去給現在的租客,而這次是我自己本人向租客反映他所承租
的住處有水管噪音問題(並非是親屬反映且陳情相關主管機關),而我有向大樓社區主委反
映此事,也有寫存證信函給租客,也有詢問過其它鄰近樓層鄰居是否有聽到相同的噪音,
而我也有錄影錄音內容當答辯狀的證據,也有陳情給環保局。
但原告認為我本人此次行為,屬故意且故技重施,原告還多加理由說我寫字條
(內容是租客若不再出面溝通協調,我本人會採取法律途徑以保權益之內容,但實際上我
還沒對租客提起民事訴訟)
留給租客是造成恐嚇和造成精神壓力過大,向我加重求償精神賠償金額。但我只是依據憲
法第16條行使正當權利。
因此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對我提起訴訟說我故意侵害他人的權利。因此想請
教專業的各位,我此行為是否構成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謝謝各位。
作者: sonrisalsh (桑麗莎)   2023-11-05 21:17:00
我看起來像承審法官?以書狀內容看當然有機會
作者: R2003 (費邊)   2023-11-05 21:27:00
權利百百種,你也寫清楚...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3-11-06 09:42:00
被告就乖乖花錢找律師,別總想上來問免費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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