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已證明理專未盡告知義務 只判賠4%合理嗎

作者: liveoutmyway (friend forever)   2023-11-04 04:10:31
想幫朋友請問與銀行理專的投資損失糾紛 (特定資料都模糊帶過以保護隱私)
文長(新手問題很多,也先用自己查的與免費諮詢的當臨時答案,望多交流指教、集思廣
益)
爭議:
1.我方主張:
(我方過於信任理專,完全沒看就簽名,
事後錄音證據(投資簽約虧損幾年後):
理專對於我方指責「理專違反我方不買高風險商品意願
,使我方買下幾乎最高等級的高風險商品,最後導致損失。」,表示瞭解、多次致歉、
多次自願以部分薪資賠償
(我方起疑後錄音自保,之後才首次拿到產品簡略的DM介紹留存,
才發現產品風險等級過高的問題
加這句是看過因為(簽約後)不曾拿到產品介紹留存就勝訴的案例的說法)
(評議中心有採信我方錄音證據)
1-1.我方投資損失共 數百萬台幣
1-2. 理專過晚通知贖回(銀行寄信通知,被我方沒留意忽略)
最後理專在銀行寄信通知(標的有問題-信用評等被調降)後,晚三個月才通知我方贖回,
只拿回約1/5
1-2-1 投資損失4/5,只贖回1/5
2.剛收到評議中心結果:
(原本查資料用民法第 535、544條及信託法第 22 條) 向評議中心評議損害賠償請求
2-1 採信銀行證據,認為
商品風險等級符合我方填的風險評估評量等級
合約已經過簽名+蓋章了,已堪認我方對合約上說明的風險都了解了,且銀行也已盡風險
揭露義務。
2-2
評議中心採信我方錄音檔證據,
雖然我方前面商品風險已於文合約簽名表示知悉,但如前述(錄音證據)理專確實有前開

盡告知義務之情事,難認定專員於招攬商品時已符合KYP程序且毫無疏失
關鍵反轉:
雖然認為理專有未盡說明義務之情事,但認為「理專疏失」與「投資損失」沒有相當因果
關係。
2-3.最後評議結果「按公平合理原則」相對人應補償我方約「總損失的4%」
請問:
3.
3-1.評議中心認為
理專疏失(未充分揭露產品風險)與我方損失,無相當因果關係,合理嗎?其原因為何?
我方暫定看法
3-1-1(我方猜測應是按銀行說法認為投資虧損,主要應歸因於產品標的公司信用被調降

使市值下降導致損失,而非理專故意要讓我方損失,且事前無法預測該公司會有問題)
3-1-2(我方認為不合理,因為如果理專如實告知,且配合我方不買高風險產品的意願就
不會買到等級極高的高風險商品,以致後面嚴重損失。)
3-1-3 條例「金融業者未充分揭露風險導致消費者損失,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評議中心採信去年錄音檔認為專員未盡告知義務,應可合理判斷當時多年前簽約購

商品(我方)消費者是不知產品效風險而簽名,應該可以使簽名合約不具校力;或是執行

例「金融業者未充分揭露風險導致消費者損失,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但評議中心最後又判決「理專未盡告知義務」與「投資損失」無相當因果關係?這個判

沒清楚說明很難讓人接受
3-2.賠償金額才佔(總損失的4%),請問合理嗎?
若要接受賠償金額,評議中心限期10工作天內寄紙本回信給它。
3-3.如果不同意評議中心的結果,(按過往類似案例)要進一步提告,拿回更合理賠償機
率高嗎? (暫答:查至目前還沒查到類似案例有勝訴的)
3-3-1會建議提告嗎?(按已知類似案件勝率為0的機率...)
3-3-2若建議提告後續所需要費用,大約多少?
[暫答:網路查有6-8萬,有(自稱)律師告知評估要準備12-14萬]
4. 我方要主張詐欺成立很難嗎?
我發現如果詐欺成立,我方原本簽約的購買合約就可以撤銷
剛剛查一下 ,我認為我方符合詐欺要件之一
行為人傳遞不實資訊(詐術):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包含有告知義務卻不告知事實
但線上(免費)法律諮詢回覆:我方要主張詐欺成立很難(尚未回覆原因)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23-11-04 06:58:00
這類案件正常律師行情就是10萬元以上 如果是較專精的15萬以上一審都合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11-04 09:01:00
首先,你應該要去查一下什麼是金保法的「公平合理原則」其次,理專未盡說明義務的法律效果,這點之前的TRF案例可以參考最後,購買的意思表示只要不是受詐欺或脅迫,銀行跟理專本來就不能保證獲利,投資損益終究只是反射利益,更何況,你上法院可沒有公平合理原則適用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3-11-04 14:44:00
老實跟你說,你已經年滿20歲,你會不知道投資有風險?銀行已盡告知義務,也是你親自簽名,你自己承認你沒看合約內容就簽名,投資損失你怪銀行沒告知你風險?難道你的簽名不用負責?公平合理原則,老實說就是出出來告訴銀行即使你對,但投資人一直吵,你多少補償一點的措施,這就是為什麼判4%補償的原因,成年人請為自己簽名負責,不要一句我信任所以我沒看契約內容就要對方負責你的損失
作者: WindT (呼呼)   2023-11-04 16:40:00
你可以跟那個律師說,你沒有錢,讓他抽後酬,你就知道勝率了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3-11-04 18:40:00
這種官司你要找專業的,要從合約及法條中找對你有利的可不是件簡單的事,這種資訊不是可以免費獲取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11-04 19:23:00
詐欺是最不可能的然後你對評議的解析是錯的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3-11-04 20:04:00
刑事詐欺的要件不是你解釋的那麼簡單,如果投資失敗就怪罪對方未傳遞正確訊息就是詐欺,那契約簽假的?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3-11-06 09:53:00
看起來似乎是欠缺相當因果關係,無需負賠償責任,但是基於公平合理原則仍賠給你4%。看你敘述的內容應該是這樣理解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11-06 15:48:00
嗯,我推文被刪了不去google公平合理原則,然後鬼扯淡一堆發行機構跟銀行有義務義務定期寄送對帳單跟績效給消費者,這與業務員跟理專並無關係;既然對帳單達到你指定處所或電子信箱,你如何證明締約前業務員的說明義務瑕疵與投資損失有因果關係?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3-11-07 01:49:00
一點建議啦,寫文章不要用這麼多括號,實在是很影響閱讀,尤其是正式法律文件的,更別這麼做。條文中,所謂的「導致」就是指相當因果,你根本問題在於無法證明相當因果存在。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11-07 07:53:00
既然你也承認對帳單有達到指定處所,為何理專還要負擔通知義務?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23-11-07 08:09:00
如果想知道針對「導致」的解釋,你和法律實務的差異,那你可以提訴訟,我想法官會在判決理由中交代清楚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11-08 06:47:00
你自己在轉圈圈,就問你業務員通知的責任依據為何,法令規定還是契約約定,如果都沒有,他為什麼要賠償?如果是未告知風險致生損害,評議怎會用公平合理原則,怎麼只做出要賠償4%?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3-11-08 21:38:00
你寫那麼多你覺得的論點,不如你直接提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11-09 06:06:00
你應該把諮詢律師說的「有勝訴機會」當成救命稻草,緊緊抓著不放但還是要提醒你,法令或契約有約定業務員的通知義務,甚至此業務員通知屬於從給付或附隨義務?如果答案是否定,那 業務員意義是?漏字: 業務員意義是?因為業務員只有締約前的說明義務,契約成立後的通知是銀行或發行機構的事,所以你說「理專晚三個月通知」,根本不是義務違反或者侵權行為,而你的投資損失,也就跟理專怠於通知沒有因果關係其實你應該著重在依金保法第10條授權制定的「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其中第6條揭露範圍、第9條1項存留的說明揭露事項,如果是高風險商品,則要求機構提供錄音錄影檔案,用以釐清未說明項目的重要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