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發文過,謝謝網友的回答。我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一塊土地,但因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問題,可能陷入拍賣無實益的窘境(不確定債務人知不知道)。
這塊土地其實是他的祖產,照他親戚的講法,是借名登記,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由親戚居住。
土地的鑑價極低,只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的三分之一,他太會借錢了。我這個債權人除了因拍賣無實益可能被撤銷之外,就算指價拍賣,也拿不到錢……
所以我用強制執行法第20條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財產。因為債務人蓄意脫產,將多塊土地轉到其妻名下的建設公司,連戶長都改登記為妻子,規避動產的強制執行。
又查到前年新買了豪車,當然也是登記在其妻名下的建設公司。我舉了很多例子,證明這間建設公司實際上是由債務人在運作。
並透過共同朋友傳話,接下來要聲請拘提管收,再告他損害債權罪……
然後,他打電話給執行法院的書記官,訂了週五要去執行法院還錢。但依然沒還。
所以,接下來呢?靜候書記官通知嗎?當事人主義,不是要由債權人發起。
我兩個月前,是連確定證明書是什麼都不知道的小白。這個債權是我先生的,婚後才介入幫他討債,因為連律師都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