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安,事情是這樣的,前陣子公司收到社會局函文請求協助調閱大樓監視器以釐清案件並
做處置,事後被調查的對象知道公司協助提供監視器畫面後表示會對協助提供監視器畫面
的人提告並求償。
據社會局表示,我們有義務協助案件調查,如果拒絕配合也可能觸法;案件當事人則說社
會局非偵查單位不具權力可以調閱監視器畫面,因此我們該行為違反個資保護法了
請問,我們協助配合調查而提供監視器的行為有違法嗎?(我們有接到警局轉述說地檢署
在詢問事情經過的電話)
另外,社會局可以這樣不保護協助調查的對象嗎QAQ
如果案件當事人有一些言詞過激的言論出現,這樣也是合理的嗎?(因為有看到說在非公
開平台的激烈言論無法構成任何罪名)
麻煩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