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luckyalbert禁止發言三日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3-05-01 14:06:09
一、處分依據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下稱站規)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站規第八條第一項
  看板違規行為,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
 及違反群組規範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站規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
 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
 暫由各認定權者裁量。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1aHGZue7
R: [問題] 有人在私訊被罵,後來告贏的嗎?
http://i.imgur.com/d1x2crt.jpg
三、判決理由
  法律板作為學術性質討論板,不涉入它板糾紛、私人恩怨,僅提供學
 術討論平台。而作為與實務息息相關、與生活密不可分的學術領域,開
 放板友提出自身遇到的問題,尋求法律上的應對方式與建議,以作為討
 論的一種方式與引題,然而使用者仍應注意相關規範,並非可藉言論自
 由或學術自由為名而無限制的自我表達,而無須負任何責任。
  查行為人於系爭文章內指摘多名站內使用者,並以截圖方式完整公布
 站內信件如違規事實連結,截圖中可見寄信人ID、寄信時間等涉及個人
 資料之內容,而本看板並非站方指定得公開私人通訊紀錄之看板,行為
 人違反站規之行為甚明。又,因站規尚未明確規範系爭違規行為處分種
 類及範圍,爰類推適用本看板違規發文規定予以處分。
  末,因行為人採截圖形式公開站內信件,系爭文章刪除與否並不實質
 影響該內容於網路上之流傳性,故不另科以文章刪除之處分。如當事人
 有意進一步就該部分主張權利,建議向圖片存留之網站提出,始有實質
 救濟效益。
  綜上所述,處行為人禁止發言三日,自公告發出之時起即時執行。
作者: brucielu95 (L.C.)   2023-05-01 15:37:00
哈哈
作者: popeye0303 (BronIsKingOfWorld )   2023-05-01 22:17:00
辛苦了 面對知覺失調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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