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勞動部補班日與上班時數的問題

作者: VinC3nt (無)   2023-02-17 12:24:37
以下並非我本人的經歷 是由朋友公司發生的
但因為網路上查不到相關的解答 上來詢問一下
事情經過:
一直以來都很羨慕我朋友公司的福利與上班時數,少少的10人上下的公司
但我朋友與他同事們都在那公司做得很愉快
因為他們工作內容主要是處理自身的案子,因此只要有掌控好時程上下班時間很自由
補班日也一律不用補班,老闆一樣會支薪
但如果你自己案子有要處理的話,也可以來公司處理,不來也無所謂
他們公司雖然表訂上班時間9:00-18:30 午休12:00-13:30
但他們下午老闆也鼓勵他們員工可以外出去散步1個小時以上(對身體好)
他們公司前陣子勞動局去訪查,結果讓我有點意外,因此來詢問一下是否真的是這樣
一、勞動局表示:他們公司補班日不能要來不來的,要就是都放假,不然就是都來上班
如果有人案子當天沒事不用上班,有人當天有事想來公司弄東西
就要以加班的算法支薪,不然就是違法。
二、勞動局表示:他們下午的上班時間過長,這也是違法,他們反問勞動局的人員,但他
們下午的時候也有讓他們休息一小時,實際上上班只有七小時,這樣也違法嗎?
勞動局回應這也是違法。
我個人的疑問
一、上網查了一下第一點,只看到說「補班日不用上班,但強制扣特休算違法」,但我找
不到「補班日隨意上下班,不扣假不扣薪算違法」這事情,請問大家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真的是這樣,勞動局不就是變相逼老闆為了省麻煩乾脆要員工都來上班?
二、這點我也查不太到,如果扣到散步一小時的話,我朋友公司實際上班時間是七小時
但現在勞動局說這樣的時間安排是違法的?有點不理解,工時縮短為什麼還是違法?
以上問題,麻煩各位幫忙解惑一下,怎麼明明對勞工是很好的福利,被勞動局一訪查完
反而要改的比較「勞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2-17 13:07:00
因為勞基法沒辦法個別做認定畢竟,你不知道有多少企業,檯面上做跟你朋友這樣的玩法但底下卻是窮盡苛榨勞工的行為所以,要嘛就是檯面上至少玩法要符合勞基法規範私底下要怎樣放福利就是他們的事情就跟銀色夫妻出席鎂光燈下就是要恩恩愛愛私底下兩人要怎樣去外面偷吃亂來,互不相干今日佳偶,明日怨偶,屢見不鮮~因為上法院就是"看證據"你們可以訂優於勞基法的條件,但是不能低於勞基法也不能說因為 A 福利 > B縮減,所以可以互相抵減當然,今天是因為勞檢,已經告知你們該發肉的,就照做吧不然我打個比方,你們可以訂個薪水0,獎金超高的勞動契約?當然不行吧~~~發工資最少就是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資法律通常就是最低限度,這點還是請記得就像我講的,今天你員工挺,難保明天員工反咬,那......屆時是誰保護了誰呢?樓主,你搞錯了,雇主可以讓員工少上班領薪水但若有來上班,你的上班時數就是要照法律走不然改鐘點制勞工也行啊
作者: VinC3nt (無)   2023-02-17 14:32:00
但他們是老闆說你們沒來上班,我也給你們薪水的狀況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2-17 14:32:00
唉~~~不是跟你講了嗎~~~~要回歸你們的勞動契約啊
作者: VinC3nt (無)   2023-02-17 14:33:00
勞動局卻說這樣不行,有來上班的話就是要算加班日,要以加班日支薪,那這樣不就變很矛盾,老闆乾脆就叫大家都來上班算了,變相大家一起來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2-17 14:34:00
契約規定本來要來,那你雇主"給"勞工"請假"啊"制度要一體"好啦,建議樓主還是去找專業顧問作一下諮詢吧
作者: VinC3nt (無)   2023-02-17 14:36:00
你說的意思我可以理解,因為難保哪天員工反咬,例如:補班日那天有去上班的員工,卻反咬公司說,其他人都放假就我來上班,所以我是算加班支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2-17 14:37:00
對,差不多就是這樣子,總之想要happy happy ,有些制度還是要 follow ,不是今天老闆說的算....
作者: VinC3nt (無)   2023-02-17 14:39:00
但我的意思是,勞基法以這基準去訂立的話,就是會扼殺了,真的想給員工福利,對員工好的公司,被迫要用勞基法那套玩法,來強迫勞工去制體一致,我自己個人覺得這樣有點怪,雖然可以防範到上述講的案例,但反而犧牲了原本對員工好的案例,以上是我自己覺得怪啦,所以提出疑問探討一下而已。就~勞基法讓對員工不好的公司能夠提升讓員工好一點,但讓原本對員工好的公司卻為了遵守怕哪天會產生的爭議,而去讓公司不要對員工好一點,感覺就是怪怪的。
作者: m36580 (QiuBo)   2023-02-17 14:51:00
遵守勞基法的最低標準不會扼殺想給員工福利的好公司改變一下制度,建立加班申請制,補班日照常放假,需要加班的人來申請,如果有急迫性工作必要就給加班費,無加班必要的就不同意加班,自主加班也不用給加班費表訂午休時間改成12:00~14:30,實際上班一樣7小時也不違法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3-02-17 14:57:00
原PO的疑問應該是在於補班日本來就要上班,員工來上班是不用給加班費,但雇主改成想上班來上班、想放假來放假這樣比較有彈性,反而這種情形來上班的卻要給加班費?那是否就不要給彈性,一律照原定的補班日來上班還沒有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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