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在9月發生車禍,11月走調解委員會,並且完成調解,雙方同意調解條件如下
:
1.對造人願意賠償聲請人新台幣陸萬元整,作為車輛修理費、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費用
。(不含汽機車強制險)
2.付款方式:上列對造人願給付聲請人之賠償金陸萬元整,自111年12 月起,於每月 15
日前給付参仟元整,直至付清為止。如有一期末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3.兩造願意拋棄有關本案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刑事部分不子追究。
今天已12/15,肇事者未依時間轉帳3000$給我,且電話不接(暫時無法接通)、line訊息
不回,於是聯絡他留的另一隻電話(他母親)他媽表示我們威脅恐嚇她...
想請問這樣是否只能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目前我尚未收到法院正式核定的和解書,是否只能等收到了才執行呢?
當初調解結果「兩造願意拋棄有關本案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刑事部分不子追究」請問如
果對方人間消失、未依約定賠償,我依然不能提告民事及刑事(過失傷害)嗎?
另外賠償部分,當初談好不含汽機車強制險,結果後來發現對方根本沒有保強制險,但因
為和解書上理賠金額多於醫藥費,故特別補償基金會不予理賠,請問我只能認了嗎?若後
續對方仍不賠償,我能再次申請特補會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