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行政訴訟可以不提出辦理該案的公文原件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2-09-22 13:35:52
※ 引述《ymmj ()》之銘言:
回你文,因為一碼歸一碼。
目前還不能確定你究竟是空有一腔熱血搞錯方向鑽牛角尖?
還是鬼打牆卡到堅持不願意醒?
前者,縱使你原本態度不佳,但情有可原。
後者,多說無益。
: ※ 引述《ymmj ()》之銘言:
: : 根據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52 條「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 : 行政訴訟中,被告提出公文局部的(應該是)自行打字版影本,無關防無日期無標題無簽
: : 署
: : 被原告提出質疑
: : 於是被告提出角角加了檔號的影本(不知是否是剪貼檔號貼上去然後影印),一樣無標題
: : 無日期無簽核無關防
後面類似的就不再贅敘。
簡單講分幾個方向:
1、偽證、偽造文書,雖然起訴跟定罪可能比日本製造的壓縮機還要稀少,但屬天條。
一旦起訴、定罪,罪很重!
如果看不懂不是文言文的咬文嚼字,我換句話說。
檢察官、法官,覺得對方可疑可定罪or社會關注重大案件,才會徹查到底。
檢察官、法官無視,未必就是沒有疑點,只是他們辦案累積經驗覺得不必糾結。
共機一直跨越海峽中線,是挑釁,但也不代表我們要宣戰or擔心臺灣已淪陷吧!
你糾結的點是他們怎麼可以無視問題想大事化小;他們反而覺得你是小題大作。
2、被告可以要求調查對被告有利證據、無罪推定。
兩個都可採信的證據,除非檢察官跟法官故意弄他,例如冤案、政治案、扁案。
(扁案的部分我是指辜仲諒偽證,其他問題暫不討論,一定歪樓。)
你要『先能』舉證證明對方有偽證、造假、偽造文書,不是『猜測』對方造假。
你要『證明』對方造假,不是『猜測』對方造假。
被告不需要先自證清白!
你必須先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犯罪or你合理推論的證明,不是『你覺得』。
能『自由心證』的人是法官不是你。
不理解差異,我一樣換個方式說明。
我要能拿出證據證明你脫褲子是想強姦我,例如影片或我們對話錄音。
否則就算有拍到你脫褲子,未必能起訴跟定罪你想強姦我。
我不能說你脫褲子太奇怪、身上有GG、長相猥瑣,就能咬死你還讓你被判刑。
要有證據!
但如果檢察官跟法官願意挺我、相信我,或者太討厭你想弄死你,還是可能起訴甚至定罪。
這就是自由心證的差異,但可遇不可求。
跟女孩子願不願意被你搭訕一樣,不一定有相同標準,別問為什麼。
3、慣性作業手法,無關對錯,只為了及早儘速結案。
雙北的檢察官跟法官尤其明顯,因為案件量大,時間精力都耗費在雞毛蒜皮破事上。
所以遇到第一次上法院這類素人,有時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甚至罔顧公平正義,只要不會出人命、有爭議但投訴沒事,會欺負素人和解或結案。
三個字:騙小孩!
事實上也是我們當局者迷,檢察官跟法官浪費社會資源釐清這種真相的意義價值高嗎?
劉邦友跟尹清楓都還沒破案。
你覺得你家附近出現兩隻老鼠相關單位可能造假處理方式很嚴重。
太陽花爆頭的警察還沒找到。
恩恩案的爸爸小孩枉死了,相關單位欲蓋彌彰,還上新聞頭版過。
如果你不覺得那些案件重要。
我會我們其他人要覺得沒上過新聞案件不知道你是誰的案件重要?
要我們將心比心你自己有嗎?
: : 又被原告提出質疑
: : 於是被告提出後面附加了一些人員簽核章的影本(簽核位置很奇怪,不像正式公文應有
: : 的空間,像是剪貼後影印),且還附加了一個「發」字,影本一看字跡顏色明顯不同,很
: : 像後來補寫的。而且,該公文一樣沒有標題日期說明擬辦等等,也沒有關防認證。
: : 從一開始我就申請證據調查,因為該公文就是辦理本案的直接公文,不是應該一開始就把
: : 完整公文原件調出來嗎?調出來不就水落石出了嗎?更何況被告一再提交變造跡象明顯的
: : 且沒有機關認證影本。
: : 可是法院就是不調查原件
簡單說,講白一點。
你至少要有知名度、號召力、咖位、背景、新聞價值,才能牽肉粽。
否則就算大家知道可能有一大串肉粽。
利害關係或人情事故,不會為了你沒事找事去得罪人挖屎坑。
更不用說官官相護或順水人情。
再講白一點。
你不是不可以吹毛求疵、矯枉過正。
前提是你要有這種能力!
不是你想吹毛求疵,卻想丟包甩鍋。
最簡單粗暴就砸錢律師!
敗訴的機率雖然很高,成功翻案的個案也不是沒有。
問題在於你是否願意討腰包就為了那一口氣?
有錢人才能任性,沒錢只能裝孫子。
吃悶虧鬧一鬧就算了。
: : 請問行政訴訟中,不把直接辦理該案的完整公文調出合法嗎?
: : 明顯有變造嫌疑的公文影本不調完整公文原件合法嗎?
明顯怎麼只是嫌疑?
你自己前後矛盾。
明顯的是事實,你會說嫌疑就是不確定,不能算明顯。
糾結這一塊沒意義。
或者說,你只要能證明對方偽證、偽造文書,更嚴重。
去舉證啊!
還是你覺得他們可以不必舉證就能告你妨害名譽、誣告,判刑定罪?
: : 問了幾個法律諮詢的律師,都說法官怎麼做就怎麼做。我們無可奈何。
: : 想要問,明顯違反常理的做法,也是這樣嗎?
: : (如果要包庇,這樣也就包庇了不是嗎?那民眾打行政訴訟還有什麼用?)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 ,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並採
: 簡明、親切、口語化之文字。(五)經本府錄案列管之案件,應確實「回復」陳情人,並
: 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 ˙「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十一、「環保機關回覆公害污染陳情
: 案件處理情形,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處理情形「回覆」內容應詳細登錄於環保報案
: 中心公害污染陳情案件管理系統,以提供陳情人查詢。(二)公害污染陳情案件應於處理
: 妥適後,依陳情人指定方式,將處理情形回覆內容以適當言詞或文字「回覆」陳情人。」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七)「經簽准同意不予處理
: 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向陳情人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婉釋爾後以同一事由再度
: 陳情,將不予處理回復,並將處理情形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 本案蒐證一個多月,有照片影片,
你鬼打牆的部分先跳過。
: 檢舉當天業者兩次出來滅證,老鼠也橫行兩次
老鼠出現並不是可預期可控制時間範圍的。
法規與現實有差距。
向衛生單位檢舉,他們的作業流程非重大特殊案件,都只能定點定時監測蒐證。
無法定時定量出現的,你只能先自行蒐證才可能扭轉劣勢。
太抽象我說自己實例。
我家附近有兩個噪音源,一個是放任自家狗亂叫,一個是不定期機具噪音。
前者無法監測噪音污染,只能改採檢舉沒繫狗繩。
起初衛生局人員也很消極怠惰,我買監視器拍至少十組影片,他們只想勸導。
不論是不是惡性循環,該鄰居被勸阻後反而有點故意變本加厲。
當時未允許衛生局提供對方影片,我要求有開罰單才能給對方證據證明。
後來蒐證的,再對方狗衝出來嚇到騎士差點壘殘,我又檢舉要求開罰單。
一樣至少十組影片,我猜應該只有一張罰單。
對方很不爽來我家門口對攝影機叫囂,後來就明顯收斂許多。(明顯出現了是事實…
但仍有讓狗暴衝亂吠的狀況,我繼續蒐證,哪天看不爽一片一片單獨檢舉。
因為他們不是沒有收斂,沒必要先趕盡殺絕再結怨累積仇恨值。(還有其他鄰居要處理
後者很巧妙的避開環保局上班時間,惱人噪音多在早上九點前或週末。
更不幸的是低頻噪音,監視器收錄不明顯,錄影反而未突顯噪音變成收錄不到噪音。
常常我檢舉時,對方就碰巧沒開機,監測員常常白跑一趟,偶爾會去勸導。
目前無解。
我不會因為衛生局跟環保局怠惰就跟怪罪指責他們,相反的還要跟他們搏軟套近。
你不想自己衝第一線面對惡鄰,他們幫你衝~
沒有鼓勵安慰,至少別指責推他們去你敵對的對立面幫對方吧?
敵人的敵人,是你讓他們變成朋友!
: 原告申請稽查結果(不是再申請稽查)只申請一次
: 申請稽查結果這件事,並非同一事由多次申請,並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
: 何況就算不予處理,第一次也必須回覆告知爾後不予處理
: 而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卻是直接不理會
: 而且
: 台中市府環保局自己提證的陳情平台頁面勾選「無須回覆」,沒回覆是事實,明顯違法!
: 既然進行行政訴訟,被告怎麼辦理這件事的直接公文,當然必須提證釐清當時怎麼辦理
: 豈能只憑有變造跡象的影本,沒查清當時擬辦的決定及理由?
: 這件訴訟不是浪費行政資源的訴訟!
: 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不可隨便不予處理,直接不理會!
: 如果可以不依法就隨便不理會,愛回就回,不愛回就回,
: 則執行辦理各公務就不可能依法認真辦理,因為不必在公文上留下任何負責任的回覆
: 這確實是一件小事
: 但是如果這件事可以這樣做
: 其他的事(包含包庇貪瀆)也都可以這樣做
: 一概不回覆就不會留下任何公文證據
: 這是現代公民社會所希望看到的情況嗎?
: 話說回來,
: 環保局在系統上登錄不予處理,勾選不回覆
: 但是環保局提證的其他內部制式表格內容又是填另一種內容(說有到現場云云,實際上
: 稽查當日只借道受害者家拍照就要走人,根本沒到污染現場)
: 到底哪個內容是真的內容?那些沒有各級簽核沒有關防的各個表格什麼時候填的?都有
: 問題
: 這難道是民眾們所希望看到的行政現實嗎?
: 再說,機關依照其執行辦理的結果,回覆稽查結果,也不過就是個公文,有這麼困難嗎?
: 行政機關違法在先,若有人認為民眾的質疑與訴訟是在浪費行政,這恐怕是倒因為果,
: 以倒因為果的想法辦事的人,不可能維護民眾權益
你們臺中已經升格為六都不說,你們1999是免付費立案服務!
我在內地南投國,鄉鎮市區沒錢掃街挖水溝燒垃圾不說,打1999還要自費而且準點下班。
天堂與地獄般地落差。
你的訴求與仇恨值拉錯目標!
你應該組NPC一起幫你打怪,不是你找不到怪,就強制攻擊NPC,讓後被怪跟NPC圍死。
寫再多客訴單投訴NPC為何幫怪不幫你,沒意義。
是我都想衝過去一刀送你回新手村。
你要我沒事找事去蒐證,我要衝第一線可能得罪人被罵不說,沒處理好還可能被對方投訴。
不管我有沒有怠惰散漫,你居然是懷疑我造假包庇對方?
那我乾脆就真的包庇對方,省得得罪他你一樣懷疑我,吃力不討好還兩邊得罪人。
不管我有沒有得罪他,你已經認定我有錯、我得罪你,甚至揚言告我…
為何我還要認真對待處理對方?
能放水、能少得罪一戶、能一定少一輪投訴,我為何不最大限度幫對方避你?
你不是普丁,沒有督戰隊,抓來的兵不會願意為你衝鋒去死的。
作者: star77777 (5star)   2022-09-22 14:26:00
所以恩恩案是中央還是地方在欲蓋彌彰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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