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去年在高速公路上與人發生車禍
對方後車撞擊我方全責,我方車損嚴重
車禍當日就與對方簽下和解書
約定由對方賠償我方50000元整
並於一個月內還款,整件事暫時告一段落
由於車損嚴重,最後老車還是報廢
殊不知對方只賠償了12000元後就聯絡不到,人間蒸發
我先申請了支付命令..但無奈對方不收掛號,無法送達
最後只好於檢易庭提 ,並先收到了調解通知
不料調解通知書上竟寫說:
請提供修繕收據或證明文件及修繕前後的照片,以便對造核對修繕的必要性
我的問題是,我提告要求對方支付餘剩的和解金
和解書上也寫明由對方賠償50000元,白紙黑字,對方當下簽名也無異議
所以到底干修繕屁事…為什麼單純要求對方支付和解金,還會被要求提供修繕證明
這讓我感覺和解書白紙黑字約定好的金額
還要被法庭上下其手,論斤喊價
請問我有必要提供此證明嗎,車都報廢了
我提告的目的只是單純要求對方執行契約而已,畢竟我們都和解了啊
說實在話當下車損的程度,沒有個10-20是修不好的…我認為和解的金額並不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