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條的解釋問題

作者: germania (囧)   2022-04-28 17:09:56
Hello 法律版的大家好
最近因為辦理一些紐西蘭進口的商品碰到在新加坡中轉的關係
貨物卡在海關無法放行 原因是台紐FTA裡面第三條第六點
條文如下
(六) 為證明符合本協定第三章第九條直接運輸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提出相關商業貨運文
件;如貨物經第三國或地區轉運者,得提出未在該國或地區進行後續製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話
相關商業貨運文件及
未在該國或地區進行後續製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就法條的解釋來看
是 必需要提供 還是提供或不提供皆可
謝謝各位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2-04-28 17:29:00
得,表示非必要、可選擇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22-04-28 21:45:00
得 翻成 可以 可以提供 也可以不提供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4-29 04:39:00
簡單講:海關"要"資料時,你就"得"提出如果是"應",申請時就"一定"要提出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2-04-29 09:14:00
行政法的"得" 作為"應"解釋對你比較方便不要和自己的利益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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