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被詐騙的案子,在約三週前收到判決書,這近一年來我方只有到警局提告,都沒有上
法院和請律師等等的。
然後在昨天收到被告委任的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和解書,要我簽名寄回和解書後(他們要求2
9號以前要收到和解書,所以我最晚要明天寄出),他們會把被詐騙金額匯入我的戶頭。
今天有去電該律師事務所,詢問和解的相關事宜,但是事務所的說法讓我有點懷疑。
對話節錄如下 :
我 : 如果我和解了被告卻不給錢,那怎麼辦?
律 : 不會不給錢,被告已經把錢寄放在事務所了,一旦收到和解書我們就會把錢匯過去
。
我 : 那請問這案子法院會強制執行嗎?
律 : 嗯?強制執行?什麼意思?
我 : 和解需要公證嗎?
律 : 我不懂你的意思。
我 : 請問這是法庭上和解還是法庭外和解。
律 : 這是法庭上和解喔。
也許是我不懂法律,但是要在這麼短的時間(4/26-4/28)做好和解決定,並掛號寄回和解
書,讓我覺得相當沒有保障。
我的疑問是為什麼是我要先簽和解書才能把錢還我,而不是先還錢再和解,萬一和解書簽
了對方不給錢,請問我有任何保障嗎?
PS 被告是被詐騙集團騙帳戶的人頭。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