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指控肇事逃逸

作者: kennings (ken)   2021-10-19 20:28:29
※ 引述《labil01 (拉比)》之銘言:
: 補充108.5釋字777號解釋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77
: (上課時還沒有????
: ※ 引述《labil01 (拉比)》之銘言:
: : 肇事逃逸罪
: : 屬無過失責任,
: : 亦即主觀故意或過失非本條要件。
: 釋字777號
: 「…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無過失部分失其效力
: 同時185條之4也修法
: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12399/post
: 無過失部分仍納入處罰,但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
: 換言之,
: 108.5釋字777號解釋公布至185條之4生效前,
: 法官依釋字777號可判無過失案件無罪,
: 185條之4生效後則依新法檢核是否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 結論:發生交通事故,
: 無論是否故意或有無過失,
: 皆需留在現場處理。
我覺得你說得很對, 無論如何, 此案機車有權要求他認定的肇事者
留在"現場"處理, 不過我提供我的經驗給大家參考
多年前我曾經在新竹交大後門附近騎單車被一輛機車從左側後方衝撞
力道很大, 我在空中翻了一整圈但很幸運只有右側腳踝輕微擦挫傷及扭傷
單車則腳架斷掉後輪扭曲, 但勉強還能騎, 奇的是撞我的機車瞬間不見
我只知道是有機車撞了我, 所以我當場用我的手機撥了110要報案, 但是
110接通以後不知為何警察沒回話即斷線, 由於我需趕時間到另一縣市
所以我騎了動得不順的單車離開了"現場", 想說把單車放在交大改搭竹
科園區接駁車離開, 但是騎了五分鐘左右有一輛
機車來攔住我, 指控我說我是肇事逃逸, 說是他的朋友騎的機車在路上
撞車, 人受傷很嚴重被送去馬偕了, 撞車的原因跟我有關所以他叫了交
通組警官前來處理, 警官來了對我的單車照相蒐證, 並且跟我說指控我
的騎士撞車的地點在清大的後門, 離我被撞的地方大約250公尺, 所以
說問題來了: 哪裡是事故"現場"?
警官整個蒐證後初步斷定我根本就是車禍受害者, 但是對方的朋友很堅
持所以警官也不敢放我走了, 說是只能要我上警車一起回交通隊處理,
有必要的話我還得在交通隊拘留過夜, 為了蒐證警官還帶著我去馬偕看
受傷"嚴重"的騎士, 是有點嚴重得住院治療不過人還清醒, 整個事情鬧
了兩三個小時到晚上七點左右, 該騎士的朋友一直要交通隊用肇事逃逸
處置我, 後來隊長就出來說話了, 說他們蒐證就認為我是規矩騎單車在
路邊被從左後方衝撞的, 不算肇事逃逸, 所以我就離開去吃晚飯了,
後來想想對方這麼"不甘願", 我總也得保留證據, 所以就也去醫院驗傷
我是沒空反告對方啦, 反正我沒受大傷就報銷一輛腳踏車而已, 我猜想
事情會這樣了大概是因為那個撞我的年輕騎士自知理虧根本沒臉說話吧
, 這次的經驗讓我知道, 交通警察隊還是有權限做處置決斷的, 如果要
走法律, 那指控別人的一方如果不在理, 被反告誣告那就活該, 這件事
發生當下我立刻就撥了110要報警, 電信公司也能查到精準報案時間點
要告我"肇事逃逸"我是有信心辯駁成功的
作者: thanatos0906 (人不知而不慍)   2021-10-19 21:18:00
誣告須同時滿足「故意」、「憑空捏造、虛構事實」、「使被告受刑事、懲戒處分」3個條件。很多誣告不成立都是卡在原告並沒有捏造、虛溝事實,只是認為是被告所為,所以就算最後偵查結果確非被告所為,檢查官下不起訴,被告很不爽,但還是無法反告原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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