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指控肇事逃逸

作者: labil01 (拉比)   2021-10-19 11:18:20
補充108.5釋字777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77
(上課時還沒有????
※ 引述《labil01 (拉比)》之銘言:
: 肇事逃逸罪
: 屬無過失責任,
: 亦即主觀故意或過失非本條要件。
釋字777號
「…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無過失部分失其效力
同時185條之4也修法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12399/post
無過失部分仍納入處罰,但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
換言之,
108.5釋字777號解釋公布至185條之4生效前,
法官依釋字777號可判無過失案件無罪,
185條之4生效後則依新法檢核是否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論:發生交通事故,
無論是否故意或有無過失,
皆需留在現場處理。
: 這是1樓推文強調的重點
: 然原po與機車騎士之自摔,
: 是否具「因果關係」,
: 機車騎士確受「影響」或「純粹牽拖」,
: 那是檢察官、法官的業務。
: 按原po自述若屬實,
: 無論採相當因果關係或客觀可歸責理論,
: 均難謂有成立之可能。
: 舉個上課有趣的例子,
: 路邊檳榔西施太辣導致交通事故,是否有肇責?!
: 多數認為符合條件因果關係,
: 但不符合客觀可歸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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