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第一次發問請多多指教
事情發生是這樣:
小弟的岳母請我去找裝修公司,把舊房子裝修後讓我們去住。所以屋主:我岳母,合約定作
人是我。裝修期間,師傅安裝進水的龍頭沒裝好,導致樓下兩戶人家的廚房及櫥櫃牆面有滲
水,後來裝修公司跟我後續都有去勘查及測試,確定原因後也解決漏水的問題,但和解賠償
出了狀況。
其中一戶,我們開了很多條件,包含回復原狀、讓他找廠商來修或金錢賠償。但屋主自己算
算說要6萬塊,廠商想找保險理賠他也不要,執意要求屋主付全部責任。
最後,樓下屋主及他太太直接跑去我岳母公司說去溝通,我岳母覺得在公司難為情就簽了和
解書讓他們早點離去。目前已申請調解。
想詢問版上專業的先進:
1.我岳母簽立的和解書是否有效力?可以在廠商未同意之下與對造和解嗎?
2.廠商後續覺得對岳母感到抱歉,願意負全責,是否可以要求與對造另簽立和解書會比較好
?
感謝大家回覆,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