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事情發生在去年
家裡的車停在公有停車場
半夜被撞 肇事者肇逃
包含我們一共三輛車毀損
循線找到肇事者 也有做筆錄
對方保險公司也理賠金額給修車廠
以為事情已經落幕
沒想到事隔一年多家人接到保險公司
的存證信函
內容為「因當下檢測肇事者吸毒」
所以不予以理賠
希望我們退還當初修車的費用
並表明這是不當獲利?
想請問這樣的案件合理嗎?
保險公司似乎找不到那位肇事者
(有與家人通過電話得知找不到)
所以變成向我們求償
這樣是不是保險公司自己在理賠程序上出現的瑕疵最後導致我們只能認虧
或是有更好的處理方式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