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好
我去年在全家領兩份$3000元共$6000的振興三倍卷
但店員放在桌上我有簽收但忘了拿
離開店後才想到
回去調監視器看到是排隊在我後面的阿伯買菸後一併順手拿走
當下我就報警 警察說是侵佔
但警察說這人是遊手好閒的遊民,居無定所,很難找到
我想說沒關係就按法律程序走
今天收到傳票看到上面的備註
https://i.imgur.com/eyyKVMq.jpg
想了解
如果我同意職權不起訴
是代表不提起公訴
他沒有刑事責任嗎?
那我的$6000損失怎麼辦呢?
我可以不追究他刑事責任
但我覺得他應該要還我這$6000
畢竟為了這事跑警局花了很多時間
而且這本來就不屬於他的東西理應還我
大家建議我該怎麼做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