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看維基寫追訴權在刑事訴訟法上是指被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嫌犯提出告訴的權利,亦即向
警察或檢察官正式表示要追究這件犯罪的意思。
但第277條傷害罪為何提出告訴的期限是半年?各個警局都這樣說。還提說告訴乃論之罪
的提告期限都半年。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傷害罪提告期限應該是二十年
才對吧?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