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之前看到的是新北跟高雄會先請人去障礙物上
貼限定時間清除障礙物的公文
時間到還在就清除掉
不過像花盆阿 三角錐阿 告示牌這種東西
會因為無法證明所有人是誰
(警察跟環保人員說不能因為這東西擺在某家人門口 就認定是這家人的
再說這家人裡面有好幾個住戶 罰單也不知道要開給哪一位 跟可以認車牌的罰單不一樣)
而稽查時99.99%時間也是看不到這些東西的持有者
也就是無法查明行為人
這樣那張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是不是永遠開不出去
對放路障的人來說 只要在限期改善那天把東西收起來
隔幾天再擺 然後1999的檢舉流程就又要重新跑一次
對放路障的人來說 完全不痛不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