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程序法173第二項是行政處分嗎

作者: qm21   2021-03-05 21:24:27
情況:
公務人員不當使用行政程序法173條第二項拒絕受理陳情
陳情人想以行政救濟訴願請公務人員受理
請問這個符合行政訴願法裡所指的行政處分嗎
行政訴願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我有問市政府人員得到不確定的答案
所以上來尋求解答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1-03-05 21:32:00
不是行政處分的話 你就提第2條第1項的訴願阿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3-05 22:14:00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而仍一再陳情者。
作者: joker7788996 (喬克七八九六)   2021-03-06 11:40:00
按173條不予處理的性質是觀念通知吧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21-03-12 21:33:00
不一定,有些可以評價為是,不過意義不大,因為通常可以走課與義務訴願或是訴訟,如果不是當事人或是利害關係人,其實也就欠缺訴之利益,就算是行政處分,也沒有撤銷的實益。簡單講,反正可以一直陳情,退一步則是可以提起課與義務訴願或是訴訟。其餘的沒有賦予司法救濟的必要。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