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因為爬文很多還是無法理清,
所以想拜託法律版版友們的指點,
畢竟天來一筆債務讓我實在有點沒辦法接受...
謝謝。
同母異父哥哥為A,未婚未有子女,已於103年過世
哥哥的父母為B,已於108年過世
我與哥哥同母親為C,已於109年過世
剛剛才知道上週五家人收到一份簡易庭通知書,
內容為債權人銀行向A的繼承人(也就是我和弟弟)追討A從95年積欠的債務為十六萬元。
但因當年A過世時,我和弟弟已成年且知情,
以為母親會去辦理拋棄繼承,殊不知沒有。
(通知書有附債權人向法院確認我們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但假若以繼承順位來講,
若A已過世,那麼B和C父母親為第二順位繼承人,
而B和C相繼在108及109年過世。
但我和弟弟在母親過世三個月內有辦理拋棄繼承,
且在辦理拋棄繼承時,有去調母親的聯徵狀態,
裡面的確有附載此筆債務。
想請教,
這樣我和弟弟是否一定要被迫繼承哥哥的債務?
但就個人理解,當哥哥過世後即發生繼承,
故哥哥的父母親繼承他的債務。
而我們的母親過世後,我與弟弟有辦理拋棄繼承,
照順位來說,我應該是已經拋棄了媽媽從哥哥那裡繼承的債務?
那為什麼銀行還可以向我們追討債務?
是否可提出答辯狀呢?
但也有另一說,哥哥過世我們並未拋棄或限定,
雖母親為第二順位,但母親過世後,我們除了要拋棄母親債務,也要辦理哥哥的拋棄債務?
但哥哥早已過了三個月拋棄繼承時效。
所以想請問版友,若銀行還是可以向我們追討債務,這時去辦限定繼承還來得及嗎...這金
額也許對大部份的人來說可能不大,但對於我們姐弟來說已經是很龐大的負擔了...謝謝您
們。
因為是用手機發文,若排版不適還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