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偵查庭前和解

作者: aaaa61035 (aaaa)   2021-01-11 21:18:29
請問車禍在和解後隔天收到刑事傳票(雙方互告過失傷害和其中一方肇逃),和解書上面
有一點為「兩造同意放棄民事請求權及刑事撤回告訴」,但和解時沒有簽撤回告訴的文件
,打去法院說我們已經和解了,但還是跟我說要兩方都要到場,可以事先寄回撤回告訴的
資料,但我怎麼知道對方會不會寄啊?和解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嗎?對方會反悔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11 21:33:00
一般和解書沒刑事撤回告訴之效力。雙方一起到管轄法院遞交刑事撤回告訴狀。
作者: aaaa61035 (aaaa)   2021-01-11 22:05:00
是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12 09:29:00
把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給檢察官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II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更正:刑事案件已起訴的話,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拿給法官看。
作者: aaaa61035 (aaaa)   2021-01-12 17:17:00
謝謝,是還沒起訴,還沒開偵查庭就和解了,但還是被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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