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僱用關係與僱傭契約

作者: adosean10 (kojiyu)   2020-12-26 22:50:50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僱傭關係一定具備僱用人責任裡面的選任與監督權限嗎?
: 僱傭契約的定義裡面只是用勞務時間換取酬勞為對價。固
: 然有勞務專屬權之條文,不因此滿足選任握監督要件之任
: 一吧?
: 但是官網該條相關判例裡面有些用詞還是僱傭。這就令人
: 有些費解。
: 例如: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6 年臺上字第 1612 號》要旨指出:「僱傭契約於當事人間,固以
: 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務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為其成立之要件,然其與
: 第三人間之關係,受僱人既係以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作為,倘受僱人確係因服勞務而生侵
: 害第三人權利之情事時,僱用人即不能藉口曾與受僱人有何約定,而諉卸其對第三人之責
: 任。」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57 年臺上字第 1663 號》要旨指出:
: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
: 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我被依勞基法12條2.4.5項解雇,週一存證信函生效,七天後公司火速解散。
解雇當天以及三個禮拜後,我遞狀兩次(第一次內容不明確)提告確認僱傭之訴,
兩個案子現在都還沒收到繳費通知,請問會是因為該公司已經解散,所以我提告
已經不存在所以無法訴訟了嗎?
再來,即使我繳費提起訴訟,該公司已經不存在,即使告贏也沒錢可拿?
對像是有限公司。
已去申請法扶審核通過資格,諮詢時律師說告雇傭沒啥效果,我認為有結果就去告。
因為雇主是以12條開除我,可以不用給我開非自願離職。
但是雇主違反14條的高薪低報,我可逕自解除並要求開立,
且勞保局也已經查明(我檢舉的)高薪低報屬實並且已經開罰。
法扶律師會幫我寫狀紙去求償勞資調解所要求的金額。
其實我也沒有必要去告確認僱傭了是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2-26 23:10:00
有法扶律師協助,就看他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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